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政发〔2015〕58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2号),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现就我市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乡建设和产业协调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2.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3.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最大限度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4.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4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在我市主城区、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当地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际居住的;或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和他人合法私有住房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租赁住房协议,且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办理了《居住证》的;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并办理了《居住证》的。
(五)放宽“三投靠”人员户口迁移条件。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镇落户,不受结婚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婚或离异子女投靠其父母到城镇落户,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在城镇落户,不受年龄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六)加快人才引进,放开科技、专业技术等各类人才落户条件。凡市内引进的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各类人才,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办理当地城镇常住户口。
(七)放宽各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落户政策。不论应届、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已被我市用人单位招录、聘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凭相关证件可办理当地落户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八)鼓励招商引资,放宽我市投资人员落户条件。在我市投资建厂、兴办实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法人代表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中层管理人员,根据本人意愿,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办理我市城镇常住户口。
(九)加快村改居人员的城镇户口办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改制先行、以村为主、改建跟进、统筹兼顾、循序渐进”的原则,分类有序推进“村改居”农业人口转城镇人口工作。
(十)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办理户口迁入城镇的,应当按照以下地址顺序办理落户手续:
1.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人员准予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
2.因租赁住房申请落户的人员准予将户口迁入就业单位设立的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
(十一)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创新人口管理
(十二)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