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全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改革调整户籍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以适应我市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户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合理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及大县城建设步伐,为打好脱贫攻坚战、与全区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立足市情。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确保人口转移与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协调发展。
(二)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尊重群众意愿,合理引导农业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三)坚持统筹发展。不断完善各项社会保障机制,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常住人口全覆盖,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发展目标
积极建立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科学调控、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到2017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0%;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
四、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同时,全面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相适应的就业、住房、教育、卫生计生、社保、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全面放开市区、各县城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并依法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权,或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外市籍在我市辖区城镇经商办企业、务工人员,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凭两年以上企业税务缴纳证明或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基本保险缴纳证明,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具有我市户籍的退役士兵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市籍来固原就业创业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在档案托管的县(区)民政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或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单位办理本人的集体常住户口。
(三)严格控制城镇人口和外市籍人员向我市农村迁移。除生态移民和因婚迁入外,全市原城镇居民和市外人员不得向我市农村迁移;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迁入的,不能享受我市农村的各种惠民待遇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
(四)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覆盖辖区常住人口、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房产、住房公积金、教育、收入、社保、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资源整合与高度共享。按照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的要求,改革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工作,户籍在城镇的统计为城镇居住人口,户籍在其他区域的统计为农村居住人口,全面彻底清理一人多户问题。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五、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一)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指导、协调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依托民生服务中心设立社区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统一受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办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劳动就业和房屋出租信息发布、有关税费代征代缴和采集信息等事项。同时,负责辖区外出经商、务工农村人员的跟踪服务管理,及时救助危困留守人员。
(二)建立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市区、各县城区和建制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可在现居住地申领居住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城镇常住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城镇常住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住房保障、教育培训、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随同子女享有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三)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县(区)人民政府要重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在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措施时,应当统筹兼顾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同级财政预算。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计生、民政、财政、文化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要定期听取流动人口代表的合理诉求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帮助流动人口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给予流动人口的有关服务保障。长期居住并履行社区义务的流动人员有权监督所在居民委员会的居务公开事项。
六、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
(一)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分级设立就业孵化园、创业街和专业市场等,促进农业转移人口稳定就业和自主创业。启动实施“百万农民素质培训工程”和“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大力开展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和创业培训,实现劳动年龄段人口技能培训全覆盖,促进进城落户人员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整合就业创业基金,对个体经营、开办企业的,在注册、税收、融资、担保等方面给予扶持,同时享受全民创业优惠政策。通过扩大政府购买公益岗位等方式,开展进城落户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二)完善住房保障机制。加快推进公租房及棚户区改造建设,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保障性住房准入制度,完善进入退出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将稳定就业的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对进城落户人员购房、租房给予支持。凡本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首次在城镇购买90平方米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的,免收所有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采取即征即返的方式返还购房所交的房屋交易契税和印花税。依法规范城镇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工作,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提供安全便利的居住条件。
(三)建立公共教育体系。加快发展城镇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进城落户人员子女上学需求。农业转移人口的随迁子女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就读,享受现有城镇学生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基本公共教育的待遇。改革考试招生制度,实现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进城经商办企业、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和高考。
(四)稳定土地承包和惠农政策。我市进城落户人员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在第二轮承包期内不变,并继续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退耕还林、水库移民等优惠政策。积极探索承包地、宅基地和房屋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通过转让、租赁等方式增加收益,加快推进农村资源向资本转变;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县(区)、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完善公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和政策,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全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补偿机制,为人口转移创造条件。凡进城落户人员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和拆除房屋设施的,由所在村集体收回并给予合理的复垦补偿。进城落户人员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由受转人享受种粮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机补贴等惠农政策。
(五)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坚持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逐步落实进城落户人员同城同待遇。进城落户人员稳定就业的,可以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且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申请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属于灵活就业和未就业的,可自主选择参加落户地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已参加原户籍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进城农民,政府补贴和特殊群体缴费补贴保持不变、待遇享受条件不变;可以选择转入落户地城乡居民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按照落户地政策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切实保障进城落户人员和低收入群体在城镇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卫生服务。
(六)落实社会救助措施。积极改善社会救助保障和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切实满足城镇扩容后的公共服务需要。凡进城落户人员符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落户之日起执行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低保对象,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七)享受计生优惠政策。本市农村进城落户人员执行国家现行城镇居民计划生育政策,原已享受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少生快富”工程奖励扶助政策、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政策不变。“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够孩次纯女户子女在初中升高中时降低10分录取,报考区内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优先录取,在应届报考区内3所试点高职院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职责,统一思想,加强协调,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新型城镇化的要求,组织实施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具体工作,配套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大力提升城镇承载能力。
(二)明确部门责任。市发改、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国土资源、农牧、林业、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抓紧制定细化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放开城镇户籍迁移限制政策,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三)深入宣传引导。放开户籍迁移限制是我市社会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秩序稳定,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各县(区)、各部门要把握好城镇化发展规律,准确解读相关配套政策,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合理回应社会预期,凝聚各方共识,形成发展合力,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