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迁入。
1、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和公益事业以及通过购买、自建、继承、接受馈赠等途径获取合法产权住宅的个人,允许本人、配偶、直系亲属迁入我市登记为常住户口。
2、凡在我市投资投劳从事种植、养殖、畜牧业以及承包土地、荒山进行产业开发的人员,允许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迁入我市登记为常住户口。
3、对来我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自愿落户,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先落户后就业。属于有合法固定住宅房的,可以登记为家庭常住户口;属于无固定住宅房的,可在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机构登记为常住集体户口。
4、投靠亲属落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受年龄、居住时间、身边是否有子女等条件限制允许迁入,在我市常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①夫妻投靠,②父母投靠子女,③子女投靠父母,④投靠人与被投靠人有赡养、抚养关系。
5、外来从业人员,租住具有独立门牌的居民住宅房,且交纳养老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一年以上的,准予其本人、配偶、直系亲属迁入落户。属于在就业单位集体住宿的,可在单位登记为常住集体户口;无就业单位属于个体经商户,可在租住房屋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6、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正式聘用满一年以上,并且签订劳动合同,按时交纳养老保险金的外来从业人员,准予其本人在就业单位登记为常住集体户口。
7、我市聘用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我市常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8、允许从我市入伍的退伍、转业、复员军人或从外地市入伍现需投靠在我市常住的父母、子女、妻子(丈夫)的退伍转业军人登记为常住户口。
9、允许回国(入境)人员在我市常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10、允许原户口在我市的刑释解教人员或原户口不在我市,现需要投靠在我市有常住户口的父母、妻子、子女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常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11、被我市录用的公务员、招收的职工以及被调入我市工作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迁入落户。
12、在本市内因常住地改变的人员允许迁入到现常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13、城市居民因退休等原因在原籍农村常住的,经原籍村委会许可,派出所审核同意,报县、区公安(分)局批准,可以将户口迁到原籍农村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