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政策

商丘户口迁入政策条件规定,商丘买房落户政策详细解读

商丘市公安局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商政〔2015〕16号)文件精神,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和各类人才向城镇转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商丘市行政区划内区域。凡自愿迁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全市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商丘市居民户口。

第四条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

第五条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包括购买、自建、受赠、继承以及依法承租城镇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公有住房等。

第六条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办理集体户口登记,或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办理集体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二章 落户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七条全面放开我市中心城区、县城区、建制镇、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落户限制。凡在我市上述区域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均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申请人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房屋所有权证书,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等有效证明;

3、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的(机关、事业单位等自建房),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居委会或小区物业公司入住证明;租赁个人住房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身份信息和出租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在房屋所在地落户的说明;

4、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证明(包括单位录(聘)用证明、劳动合同、本人的收入证明、营业执照等);

5、随迁人员的户成员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户口簿等法定证件或单位、居(村)委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6、租房落户的,需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租住人在房屋所在地落户的书面说明。

第八条 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或依法从事个体经营,有合法经营场所及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的,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可申请在当地落户。申请人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工商注册登记证照;

3、经营(商)场所合法产权凭证(租赁合同);

4、居住住所的(含租赁)合法产权凭证(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单位集体户口不需提供);

5、随迁人员的户成员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户口簿等法定证件或单位、居(村)委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九条 大中专毕业生、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自愿在我市落户的,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可申请迁入。来我市创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将户口迁到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

商丘籍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可在其父母现户籍地落户,在外地就业落户(含在人事代理机构落户)后,辞职回原籍的,可以将其户口迁回原籍。申请人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毕业证、技工等级证书等相关资质凭证;

3、创业、就业协议(合同、证书)等;

4、居住住所(含租赁)合法产权凭证(包括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单位集体户口不需提供);

5、随迁人员的户成员关系证明。

第十条 在我市有常住户口并长期居住的公民,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可随时办理迁入。申请人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随迁人员的户成员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拥有合法产权的公民,房屋产权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可迁入。申请人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房屋所有权证书,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等有效证明;属小产权房的,需提供购房协议和收据,并附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3、随迁人员的户成员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 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中级职业资格以上的技能人才;获得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我市急需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在就业或居住地落户。申请人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技工等级证书等相关资质凭证;

3、政府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4、居住住所(含租赁)合法产权凭证(包括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单位集体户口不需提供);

5、随迁人员的户成员关系证明;

第十三条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落户。申请人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居住证;

3、劳务合同和城镇保险证明;

4、租赁合同(居住住所是单位公有房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出租人身份信息和《房产证》;

5、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房屋所在地落户的书面证明。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居民成年子女申请分户,申请人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分户申请;

2、村民委员会同意意见书。

3、原家庭的《集体土地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五条设立集体户口

对符合迁移条件但无合法固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设立集体户口,统一进行登记管理。对工作人员10人(含10人)以上的由单位申请单独设立;10人以下的由公安机关以村(社区)、乡(镇)、街道或派出所综合设立。单独设立、综合设立的集体户,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户、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村(社区)、乡(镇)、街道或派出所综合集体户,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应明确具体的管理人员,负责集体户口迁入、迁出等日常管理工作。

(一)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应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

2、企业单位需出具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登记证明;

3、单位录(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劳动保障交纳凭证及居民身份证;

4、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单位集体户仅限于本单位职工落户。一个单位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二)申请设立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应当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学校申请;

2、相应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外地生源招生资格证明;

3、录取新生花名册(含自主招生);

4、学校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三)申请设立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应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

2、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设立人才交流中心的批复;

3、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指定证明及协助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

市(县)范围内一般只设立一个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第十六条租房户停租后的户口安置

租房户租住期满后,如不继续租住且不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的,派出所可将其户口统一安置在一个“租房到期”的集体户中,方便管理。

第三章 办理流程、时限及要求

第十七条市外迁入,申请人按申报业务类别要求,持所需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提交申请,经社区民警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由户籍民警审核后提交电子档案,县(市)局、区分局审核后由派出所或县级公安机关出具《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第思而学教育)及《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或立户手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手续齐全的,经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后(一级),原则上当天办理,特殊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办结。

本市户口迁移,申请人按申报业务类别要求,持所需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提交申请,经社区民警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由户籍民警审核后提交电子档案当场办理入户或立户手续。

第十八条拟设立集体户单位持所需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并填写《设立集体户审批表》,注明居委会及街路巷名称,社区民警核实后,报所长审批,由户籍民警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集体户,申报材料由派出所存档。

对已设立的单位集体户,现该单位已不存在或不符合设立集体户条件的,派出所要及时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群众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严格按户籍管理政策规范执行,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简化手续材料,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对提交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要做到一次告知、二次办结。办理迁移落户手续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和超规定索要额外材料,做到按政策管理,按规范服务,按时限办结。

第二十条凡能通过公安网查询到居民的户口和身份证信息、能够准确证明居民身份的,不再要求群众提供原籍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凡能准确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要求群众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但公安机关应留存相关审核认定材料。

第二十一条群众通过省厅“互联网+便民服务平台”或通过商丘市公安局“网上公安便民服务平台”提交的业务,要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处理、答复,确保做到“外网申请,内网受理,审批前置,核验后置,先批后审,一趟办结”。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户政管理部门要全面正确理解和规范执行市政府户籍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宣传和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发生拖延办理时限、影响办事效率、违规暗箱操作、故意刁难群众、吃拿卡要、拖延时限或违规、违法、违纪办理户口的,市局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是对《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商政〔2015〕16号)文件中有关户籍政策进行贯彻落实的配套文件,重点是积极引导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旨在进一步提升我市城镇化建设发展水平,对涉及由市区、县城镇向农村迁移户口的,应做好控制,防止逆城镇化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商丘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户籍改革政策及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国家、省、市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有效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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