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钦州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
钦政办〔2016〕20号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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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15〕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户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5〕51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我市城镇化跨越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积极稳妥地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加快城镇化建设,按照“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配套、基本保障的原则,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我市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放宽我市落户准入条件。在我市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有合法稳定职业或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 “合法稳定职业”是指被用人单位招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或从事个体经营及其他灵活就业、创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含按揭或抵押的商品房、经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登记的商品房、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自建房),租赁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私人房屋。 2.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人员的落户问题。 3.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二)大力推进北部湾经济区4市户籍同城化 1.在本市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可为其北部湾经济区(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4市户籍的亲属在本市申请亲属投靠户口。 “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2.在北部湾经济区(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4市范围内工作、居住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可以跨市累积计算。对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就业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本市就业所在地社区(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直系亲属”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包括: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兄妹、孙子女。直系姻亲包括: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还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三)创新人口管理 1.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现已取消按农业、非农业性质登记常住户口,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2.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一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二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设区市、县(市)到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居住并依法申报居住登记的,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 3.建立和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制度。完善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制度,重点是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计生等保障机制,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1)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2)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3)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4)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5)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 (6)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7)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8)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将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9)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10)完善以低保制度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11)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12)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市、县区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 (13)深化税收监管改革,提供纳税服务。 (14)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市、县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4.建立和完善社区集体户的服务和管理制度。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和需求设立“社区集体户”,切实解决部分群众落户困难的突出问题。原则上每个社区只设立1户,以居委会、社区办公地址或其他适当的地址登记“社区集体户”,不得使用虚拟地址。各地对设立的“社区集体户”要确定专人管理,根据不同的落户条件分类管理。公安机关定期对“社区集体户”进行清理,一旦发现“社区集体户”人员因购置房屋、结婚等原因具备户口迁移条件,应按照其书面承诺,通知其办理户口迁移。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予以冻结,停止办理其家庭成员入户和居民身份证补(换)领手续。各职能部门要确保落户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是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及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套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镇承载能力。市公安局和市发改委、人社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跟踪评估、督查指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1.市公安局:负责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指导全市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人口统计等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2.市发改委: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划、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各项规划的协调衔接。 3.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统筹安排进城落户随迁子女的就读和政策性资助工作。 4.市民政局:负责推进农村五保对象、新增农村籍义务兵转户进城的相关工作,负责做好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指导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为户籍制度改革提供财力保障。 6.市人社局:负责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后的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7.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负责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相关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实施管理。 8.市住建委: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制定进城落户人员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逐年实施。 9.市卫计委:负责指导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工作,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医保的衔接工作;负责做好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的计划生育政策衔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以及指导工作。 10.市统计局:负责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指导相关部门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人口统计制度。 11.市法制办:负责对制定有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12.市北部湾办:负责北部湾经济区户籍同城化的统筹协调和督查等工作。 13.市国税局、地税局:深化税收监管改革,提供纳税服务。 14.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负责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相关部门配合提供相关信息数据,加快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并按照各自职责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和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是我市社会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要按照走*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严防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宣传部门及相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户籍改革政策措施,形成良好的氛围,同时做好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次户籍制度改革没有调整的按原规定办理,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局出台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