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政策

云南户籍改革最新政策,云南户籍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

发布时间:2024-01-21 19:24:55 思而思学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于5月29日正式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份实施意见在户籍改革方面实现很多突破,如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满足条件的三代内直系亲属可投靠落户;农转非后不适应城镇生活的,可以将户籍迁回农村原籍;放宽城镇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实际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续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等。

户籍制度改革是老百姓关心的民生问题,过去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总面临办理困难繁琐的问题,从2017年1月1日开始,云南省户籍改革制实行新的管理制度,不再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居住在城市的城市居民和农村的农村居民统称云南省居民,再不区分非农户口和农业户口。1月21日,云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做客”金色热线”栏目,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队长曹卫东和基层基础处处长冒锡昆介绍了这一制度的办理办法。

在栏目中,一位曲靖市民通过微信,咨询何时能将非农村户口转为农业户口,他表示,在去年11月份时到公安机关的户籍处了解相关情况,得到了没有软件升级信息的答复,如今他希望通过节目了解如何办理转户口,现在是否可以办理相关手续。对此,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基层基础处处长冒锡昆进行了解答。

冒锡昆介绍,2015年云南省出台户籍制度改革以后,居民可以从农业户口变成非农户口,同时也可以从非农户口转到农村实际居住地区,“但是要有权,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最起码要有三权以后,通过公安机关调查你实际居住在农村地方,你可以从城市把户口迁过去。”从2017年1月1号开始,云南省户籍制度改革就实行一样化的户籍制度,我们不再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实行居住在城市的城市居民和农村的农村居民统称云南省居民,再不区分非农和农业。冒锡昆表示,如今公安机关办理城市地区迁到农村地区,没有户口限制,只要提供宅基地的确权证明,土地的确权证明就可以办理。同时冒锡昆介绍,在材料证明完备的情况下,户口转移在当天就能办理完成,做到最大程度的方便市民。

《实施意见》还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2015年底前全面清理区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的有关政策。

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基础处处长冒锡昆介绍称,云南省公安厅根据这一实施意见制定了实施细则,将于7月1日起全省实施。为有序推进这一工作,还将于26日在云南省公安机关召开动员会。

冒锡昆透露,新的实施细则明确进一步放宽户籍迁移政策,还将切实解决边境通婚所生子女落户、非婚生育子女落户、既成收养事实落户等遗留问题。

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省取消农业、非农业及其他类型户口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不在户口簿上填写、打印和加盖带有区分“农业”和“非农业”的标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为农业人口,“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为居民委员会的为城镇人口。

记者从会上获悉,继明确“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放宽除昆明主城区以外的城镇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等几个新规定后,公安部门对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落户、跨国婚姻所生子女户口登记以及安置移民、自发移民的落户等3项内容作出最新规定。

10类群体落户细则如下:

1、建制镇和小城市

除昆明市主城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下同)和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特定城市以外的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证件: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2、中等城市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分别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证件: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居住证、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3、昆明市主城区

●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或其他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

证件:本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并实际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证件:本人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缴纳2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户口。

●在昆明市主城区租住公租房、廉租房和其他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按昆明市主城区的积分落户制度办理落户。昆明市主城区的积分落户制度由昆明市自行制定。

4、昆明市主城区外的城镇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申请人在租赁房屋落户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且租赁的房屋内未登记有常住人口,可申请本人和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户口,其他直系亲属落户时,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证件: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材料、并在公安机关相关系统中报备过租房信息、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落户人之间的直系亲属证明材料。

5、城镇(除昆明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可申报户口,不受年龄限制。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时,应满足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证件: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实际居住地申报户口。

6、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落户。

证件: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申请将户口迁移至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地(昆明市主城区除外)办理。

●现役军人在城镇购买的合法稳定住所,其实际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可申请落户。迁往昆明市主城区的应满足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证件:凭现役军人同意落户申请书、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申报户口。

7、城镇户口返村落户

●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的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如本人或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者。

证件: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材料可申报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

●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申请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的农村地区者。

证件:凭申请人和落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配偶一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申报户口。

8、出生人口落户

●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30日内,申报出生登记。

证件:凭婴儿父亲和母亲的申请书、户口簿、结婚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婴儿父亲或母亲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父亲或母亲户口不在一地,核实新生婴儿未登记过户口信息后,及时办理落户。

● 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落户,原则上随母落户。

证件:凭婴儿母亲的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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