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政策

宿州新生儿户口办理流程_上户口需要哪些证件

发布时间:2023-11-16 16:37:00

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均为家庭户的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无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交出生住院记录(分娩记录)、入学记录等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出生申报的姓名应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姓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不得含有字母、阿拉伯数字和符号。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申报人要求使用与出生医学证明上不一致的姓名的,由父母双方同时到场,并提交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按照申请的内容予以登记婴儿姓名,同时将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作为曾用名登记。 民族登记,应当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一致的,登记时须父母双方同时到场,或提交双方签字的书面确认件,按确认的民族登记,今后原则上不予更改。籍贯登记为婴儿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家庭关系登记,应当按照法律意义的血缘关系填写。父母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如有合法固定住所,应当要求其将户口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办理子女出生登记; 无合法固定住所,经单位同意,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单位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或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原则上不予单独立户, 待一方退役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国(境)外出生子女,可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父亲或母亲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

1、家庭户出生申报(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2)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原件与复印件(非婚生除外);(3)婴儿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集体户出生申报(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原件与复印件(非婚生除外);3)婴儿父母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4)夫妻双方无房证明;(5)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3、国(境)外出生的户口登记(1)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的公证书;(2)子女和父母回国(境)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护照;(3)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婴儿父母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外事部门出具的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机关的,应留存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注明复印时间、复印人,同时,在出生证原件上加盖“已入户”专用章。4、出生医学证明只登记父亲一方信息且随父申报出生入户(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2)婴儿父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受理程序:

1周岁以内申报出生入户的,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填写《出生入户申请表》,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1至13周岁申报出生入户的,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填写《出生入户申请表》,由派出所所长审核签字后,户籍民警办理出生入户。对于以上属非婚生子女办理的出生登记,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核实情况的,应由社村民警实地走访调查核实(提供调查报告)、派出所所长审核签字后办理。14周岁以上申报出生入户按照户籍补录办理。

办理时限: 即办

办理地点及时间: ?桥区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2812636

其他说明: ?桥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时间: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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