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1、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本市居民,其出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居住地报出生;2、夫妻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含外市县)的,一律在家庭户一方出生登记;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须经单位同意
二、办理机构
户籍地公安派出所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无锡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四、办理程序
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五、申报材料
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即宝宝出生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即房产证)、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证明、单位接收证明等材料。
六、二胎政策
根据江苏省人大第十二届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 (1)双方或一方为江苏省户籍; (2)一方为独生子女; (3)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