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政策

朝阳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材料及朝阳落户政策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城镇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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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适应以人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工作,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2、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3、科学高效,利民便民。公开各项户籍改革及配套政策措施,简化办理程序、优化办理流程,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

4、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总体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逐步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努力实现全市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在城镇落户,积极创造有利于人口合理流动、有利于吸纳人才、有利于人口向城镇集聚的政策机制和宽松环境。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各县(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

在各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购房落户的(含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应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结算发票(公证书、30%的购房款收据)办理,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2、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落户的,应连续承租同一房屋6个月以上并实际居住,且该地址无人落户,凭租赁合同、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社区民警出具的实际居住情况证明办理;

3、租赁私有整套住房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6个月以上并实际居住,经房屋所有人同意且该地址无人落户,凭所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当事人依法订立的租赁合同、与房主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房落户和退租后户口迁出协议、公安机关和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社区民警出具的实际居住情况证明办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房产局)

(五)有序放开我市中心城区租赁住房人员落户限制。

在我市中心城区有租赁住房和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落户的,应连续承租同一房屋1年以上并实际居住,且该地址无人落户,凭租赁合同、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社区民警出具的实际居住情况证明办理;

2、租赁私有整套住房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1年以上并实际居住,有合法稳定职业,同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经房屋所有人同意且该地址无人落户,凭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当事人依法订立的租赁合同、与房主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房落户和退租后户口迁出协议、公安机关和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就业单位介绍信、录(聘)用合同和城镇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居住时间以居住证办理时间为准)、社区民警出具的实际居住情况证明办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房产局)

(六)放宽引进人才落户条件。在各县(市)城区,凡中专(技校、职高)以上毕业生、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人员,凭全日制中专以上毕业证书、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职称证书,可在就业地或生源地所在城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七)放宽投资落户条件。在各县(市)城区,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凭工商营业执照、1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取消投资金额的限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八)严格控制城镇居民迁往农村。在我市中心城区、各县(市)城区和建制镇的农村地区,仍执行现行农村落户政策,即:除农村居民之间的“三投靠”,以及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回原籍落户外,严禁其他任何形式的城镇居民迁往农村落户。农村居民之间的“三投靠”落户,凭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小组代表签字、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同意落户证明、社区民警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办理;农村籍应届 (两年择业期内)普通高校未就业毕业生返籍落户的,凭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村民委员会同意落户证明办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创新人口管理制度

(九)全面建立社区集体户口制度。由城镇派出所(分局)在管辖的社区设立集体户口,对符合其他落户条件、在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但无法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的人员,可以在社区集体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社区集体户口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逐步享有同等权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十)逐步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将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依托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分析人口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建立健全户口迁移、户口登记管理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十一)深入推进居住证制度。持有居住证的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础教育学段学校入学资格、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和取得学籍年限等情况,享有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房产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

四、健全相关配套政策

(十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逐步探索建立与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卫生计生政策。进一步完善以低保制度的社会救助体系,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协调发展。建立完善符合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机制,逐步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和实施城乡统筹的医疗救助制度,统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标准和运行管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十三)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整合和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为创新人口管理提供支撑。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将有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确保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将进城落户农民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推进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确保参保人员在市级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即时结算。配合推进省内异地居住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扩大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覆盖面,推行参合农民出院即时结报,尽早实现并完善市内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制度。推广新农合健康卡工程,切实缓解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设和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三馆”免费开放力度,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实现城乡居民(暂住)享有标准化、均等化文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四)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劳动就业、教育、社保、婚姻、卫生计生、人口健康、民族(包括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相关数据)等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整合和共享,加快城乡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增强医保业务系统支撑能力,逐步提升信息化管理层级。以不动产登记数据为基础,以不动产登记薄为重点,完善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全面掌握个人住房的基础信息。完善“金税三期”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管理平台建设。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金融机构信贷以及公民了解自身信用状况提供信息支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人行、市房产局)

(十五)推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加快城中村改造,逐步将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城中村居民纳入社区管理,使其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城中村居民市民化。统筹解决好城中村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分配权的处置问题,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

(十六)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努力提高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统筹考虑户籍人口、流动人口总体规模和公共服务增支因素,针对市对下各项财政转移支付的不同政策目标,不断完善市对下转移支付政策,建立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工作机制。继续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逐年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加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积极推动工作落实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全面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范围,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十八)落实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户籍制度改革的贯彻落实意见,并于2015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育(体育)局、市民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农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市统计局)

(十九)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相关配套政策,认真总结户籍制度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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