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安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意见》(以下称意见),就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引导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等提出意见。
根据《意见》,无城镇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属,可凭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落户集体户口。
建立健全城镇集体户落户制度
《意见》提出放宽集体户设立范围,简化落户手续,方便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落户城镇。增设以街道、镇、社区居委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城、小区物管等为单位的社区集体户口,对无城镇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凭劳动合同、租房合同、纳税证明等落户集体户口。
此外,放宽集体户的落户和迁移条件,外来务工人员可自愿选择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或就业单位集体户入户,因居住地、就业地单位发生变化的,可自愿迁移到新的居住地或就业单位集体户,也可按规定办理淄博市居民户口。
全面放开城镇区域落户限制
《意见》提出降低落户门槛,坚持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登记迁移基本条件的原则,实施更加灵活的迁移政策。本市以外户籍人员,凡在淄博市城镇区域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凭住所证明、就业证明等申请在居住地或就业地落户,实现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
租赁民房人员落户租赁房屋
在城镇就业和长期居住、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在本市城镇区域内租赁民房居住的,可以申请落户租赁的房屋。申请落户的租赁房屋必须具备租赁房屋为国有产权房屋或按城乡属性属于城区范围内房屋(楼房),且该房屋地址上没有登记常住户口的;申请落户人员需在本市内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属于区县内农业转移人口的,需在落户地居住满6个月以上,属于市内农业转移人口的,需在落户地居住且在公安机关登记流动人口满6个月以上;属于市外农业转移人口的,需在落户地居住且持有居住证。
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
此外,《意见》要求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将淄博市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区)居住3日以上人员,纳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范围。对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有效衔接户籍管理制度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制度,推进居住证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逐步将居住证持有人纳入户籍人口管理。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提升居住证服务含量,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土地、财政、金融等相关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和政策落实,合理配置和布局教育、就业、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资源,为进城落户农民和外来流动人口提供生活扶助、就业援助、生计发展、权益维护、城市适应等专业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