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婴儿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报户口。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归父亲抚养的证明。父(母)亲户口迁入本市前,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不能在本市申报出生。
1、登记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申报出生登记。
2、登记地点
厦门家庭户口:去宝宝爸爸或妈妈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厦门集体户:去公司所在派出所。
3、登记原则
新生儿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应按家庭户、集体户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
Q:爸爸妈妈户口都是家庭户的,在哪儿登记?
A:自愿选择,爸爸妈妈任一方都可以
Q:爸爸妈妈其中一方为集体户的,在哪儿登记?
A:在家庭户登记。有的小伙伴反映自己老公/老婆挂靠在亲戚家房子里,是家庭户,但是亲戚不愿意让小孩户口落户到房子,这种情况下需要先把大人户口迁出来。
Q:爸爸妈妈双方均为集体户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在哪儿登记?
A:在父母户口所在地按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先后顺序申报出生登记。
Q:爸爸妈妈均为现役军人的,在哪儿登记?
A:可在父母部队所在地、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
Q:爸爸妈妈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在哪儿登记?
A:应在非现役军人方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
4、所需材料
国内出生婴儿
前置条件:中国大陆地区出生的新生婴儿(不适用于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出生的新生婴儿)
《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
结婚证
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父母双方的无房证明
“入集体户、非直系亲属家庭户的去市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大厅)打印家庭无房证明或房产权属登记证明)”
国外出生婴儿入户
前置条件:父母其中一方系本市户籍居民,子女在国外出生,且未在国外定居和未取得外国国籍,回国后申请入户的。
具有华侨身份的:
1.《出生申报登记表》;
2.区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华侨来闽定居证》;
3.国外出生证明;
4.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不具有华侨身份的:
1.《国外中国公民来闽落户申请表》;
2.区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不予受理(核准)通知书》(需注明“不具备华侨身份”);
3.末次入境持有的出入境证件;
4.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供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6.国外出生证明;
7.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注意:也是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登记哦
办理流程是什么样的呢?
1、窗口审核受理
2、材料完整,收件,开具《受理回执单》
3、分局人口管理科审核
4、市局户籍管理科审批
5、派出所系统录入
6、取件
当场办理!完全不用跑5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