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开落户条件
1、全面取消落户限制
在本市范围内,全面取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保”迁入城镇的条件限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在经常居住地(购房、租房居住)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全市统一新型户籍制度。
购房(含二手房)落户当场办结;
高中以上(含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生落户当场办结;
在宜昌注册《法人营业执照》或缴税半年以上的企业法人,购买养老保险半年以上企业员工落户当场办结;
市区两级优秀农民工、劳动模范、引进人才落户当场办结;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不设年龄限制。
2、优化简化落户程序
推行“市内通”迁移,凡市内迁移,一律在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符合条件的直接在宜昌市人口系统“网上迁移”,不再核发《准迁证》《迁移证》。市外迁入,仍然实行《准迁证》制度。
全面下放户口迁入城区、城镇审批权限。除“往年漏登补录”审批外,其他户口迁入一律实行派出所窗口“一门办、即时办”。推行“电子档案”“电子证照”“电子常表”“电子签名”等应用,加强全过程监管。
3、明确落户登记地址
购买房屋直接在房屋地址落户;租房居住,在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大中专毕业生、技术工人等可直接在各县市区人才中心落户;符合条件无房人员,可征得亲友同意,将户口落户到亲友家中。
严禁城镇居民户迁往社区公共集体户(因拆迁无房产除外)、未满十八周岁人员单独立户。
二、鼓励人才落户
4、支持创业就业群体落户
对毕业5年以内首次在宜就业创业满1年的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下同),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季度一发放,最多发放36个月。
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政策,对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
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2000元创业补贴。
落实返乡创业一次性补贴,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已享受过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除外。
5、解决住房问题支持落户
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确保将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落实好配租政府投资公租房的租金减免政策。人才聚集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企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或公租房,其中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参照保障性住房政策,享受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积极推进安置房转商品房工作,对毕业5年内来宜就业创业、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可按周边商品房价的8-9折购买“安转商”住房(博士研究生享受8折,硕士研究生享受8.5折,本科生及以下享受9折优惠)。
高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以内首次在宜创业就业,并在市场上租房(经备案的租赁合同和租赁发票)的,按照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每人每月420元、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大学毕业生(含高职)每人每月250元标准发放租房补贴。租房补贴一季度一发放,最多发放36个月。
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宜昌,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在宜昌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首贷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可不与公积金缴存时间、账户余额挂钩。
三、完善配套改革
6、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农户对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严禁违背农村居民意愿擅自办理落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强迫农村居民落户城镇。
7、推动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各级政府要将中央、省级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全部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建立健全人钱和人地挂钩机制,加快推进以人的新型城镇化。各级教育部门要根据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人口流动的趋势,适时扩充教育资源,保障常住人口平等享受基本教育服务,全面落实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普惠性学前教育和异地中高考等各项政策。完善和落实城乡一体的就业创业政策、社会保障体系。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健康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健康服务。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