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政策

潮州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材料及潮州落户政策规定

潮州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加强人口管理,推进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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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户口迁入本市和本市范围内户口迁移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户籍制度改革应当符合本市人口发展规划,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公安、发改、人社、民政、教育、财政、国土、住建、卫计、农业、统计、法制等部门参与,共同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地区户籍制度改革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实施户口迁移等具体工作,配套推进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第六条 各级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制定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协调相关单位,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措施的制定及实施;及时掌握和处置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确保社会稳定和户籍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发改、人社、民政、教育、财政、国土、住建、卫计、农业、统计、法制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第七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

现有居民户口簿不作统一更换,居民可主动申请更换或在申请迁移、变更时自然更换。

第八条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第九条 凡在我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单身子女(指未婚、离婚、丧偶)、父母等,可以在我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市拥有合法所有权且实际居住的房屋,或在我市依法租赁公租房、廉租房。

“合法稳定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被设立在我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二)被设立在我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等)招收并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三)在我市从事第二、三产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认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

第十条 在我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原《居民户口簿》中的其他家庭成员(寄户人员除外)同时申请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的,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购房发票,租赁房屋的应提交经租赁登记备案的公租房、廉租房租赁合同和租赁缴款凭证等材料。

(四)申请人为女性且年龄为20-55周岁、为男性且年龄为22-60周岁的,应提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申请人的房屋为共有(夫妻共有除外)的,其拥有所有权的比例应高于50%(不含50%)才能申请购房入户。

第十一条 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申请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的,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证明,申请人属工作调动的应加附调动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接收单位证明,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下称被投靠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单身子女(指未婚、离婚、丧偶)、父母等,可申请投靠入户。申请投靠入户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二)申请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申请人属配偶的,应提交《结婚证》。

(四)申请人属父母、子女的,应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居民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其中申请人属子女且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或有效离婚法律文书;申请人属子女且丧偶的,应提交《结婚证》和已亡故配偶的死亡证明;申请人属收养的子女的,应提交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五)申请人为女性且年龄为20-55周岁、为男性且年龄为22-60周岁的,应提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人配偶已亡或其配偶户口在省会市、直辖市、深圳市或配偶为现役军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且申请人在我市与其家翁、家婆(具有我市常住户口)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请投靠家翁、家婆入户。申请投靠入户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二)申请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申请人的《结婚证》;

(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申请人与其家翁、家婆的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年龄为20-55周岁的,应提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父母双亡,其实际监护人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可申请投靠其实际监护人入户。申请投靠入户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二)申请人与实际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

(四)申请人父母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明;

(五)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或调查材料。

第十五条 在我市服役的现役军人,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及单身子女(指未婚、离婚、丧偶),可申请在我市登记常住人口。申请登记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二)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现役军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申请人属配偶的,应提交《结婚证》;

(五)申请人属单身子女的,应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居民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其中申请人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或有效离婚法律文书;申请人丧偶的,应提交《结婚证》和已亡故配偶的死亡证明。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野外作业、支边、远洋船员等工作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寄挂入户于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亲属。申请寄挂入户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

(三)申请人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申请人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业证明;

(五)寄户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七条 原为我市户籍的人员,因离休、退休、退职、离职、下岗、辞职、企业破产、聘用期满或离婚等原因,离开现户籍地并已返回原户籍地居住生活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申请户口回迁。申请户口回迁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二)申请户口回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原籍证明、户口登记机关的原始记录、原始凭证或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依据村(居)委会的原始户口底册等材料所作出的调查报告;

(四)申请人属离休、退休的应附《离休证》、《退休证》,属退职、离职、下岗、辞职、企业破产、聘用期满的应附原单位证明;

(五)申请人属于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或有效离婚法律文书;

(六)申请人属于丧偶的,应提交《结婚证》和已亡故配偶的死亡证明;

(七)申请人为女性且年龄为20-55周岁、为男性且年龄为22-60周岁的,应提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第十八条 办理市外迁入、市内迁移等户籍业务时,一律取消迁入地村(居)委会加具意见的手续。同县(区)范围内、湘桥区与枫溪区之间户口迁移不需计生审核。

第十九条 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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