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1、出生登记
(1)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凭医院签发的出生证,到婴儿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
(2)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户口,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其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婴儿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3)非婚生婴儿户口申报 非婚生婴儿可以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2、收养婴儿登记 夫妇结婚多年,年龄在35周岁以上,经医院检查,一方确无生育能力的,可持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司法机关签发的公证书及单位证明,向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
3、死亡登记 公民死亡后,由其家属或亲友、邻居持医院《死亡报告单》,或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到死亡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
4、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及房屋出租管理 在暂住地拟居住三天以上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在暂住地暂住三十天以上,年满16周岁的人员,应当到达暂住地十天内申领《暂住证》。但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等暂住人员可以不申领《暂住证》。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单位负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建筑施工场所或个体经营场所的,由场所负责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3)租凭房屋暂住的,由房屋出租人或房屋代管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4)暂住在居(村)民家的,应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5)暂住在内河水域船舶上的,由船主持船户口簿和《船民证》到船舶停泊地的水上或陆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6)其他暂住人员,由个人到暂住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应当交回《暂住证》。
(7)办理房屋出租治安管理手续
①房屋出租应具备的条件 出租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a.结构牢固,可以正常居住、使用;
b.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站等保持安全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