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工学校新生入学及毕业生户口迁移
(1)录取新生的户口迁移
我市技工学校均招收城镇居民户口及农村居民户口的青年学生。招收的非定向学生一律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招收的定向学生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技校录取的定向新生户口迁移按如下规定办理:
①技校定向招收的城镇居民户口和农村居民户口学生,凭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签章的《录取通知书》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②经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批录取的定向招收的城镇居民户口新生, 由各技工学校凭《重庆市技工学校新生录 取审批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③经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批录取的定向招收的农村居民户口新生,由各技工学校将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签章的《重庆市技工学校新生录取审批表》(农转非)送市计委审核签章后,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人户手续。
(2)毕业学生的户口迁移
招生学校将定向分配的毕业生名单造册送市劳动局审核后,由市劳动局发给《重庆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录用报到通知单(报到联)》。学生凭以上手续到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报到。由有关单位凭毕业生的《迁移证》及劳动合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人户手续。
2、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及毕业生户口迁移
(1)录取新生的户口迁移
①对经批准列入招生计划的中专学校招生录取的新生,迁出迁入地派出所凭重庆市招办开具的《录取通知书》,给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②对经教育部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迁出地派出所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必须盖学校公章或盖有 “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不再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为新生办理户口迁出迁移手续;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新生《录取通知书》、盖有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迁移证》办理人户手续。
③从2002年起,凡属我市主城区生源的,被我市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一律不迁户口;学生毕业就业后,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录取重庆主城区外及非本市生源新生的,可按学生志愿既可迁移户口,也可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就地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2)毕业生户口迁移
①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主城区就业人户的,凭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到毕业生就业单位或父母所在地人户以及毕业生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市或区、县(自治县、市)级社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社会人才集体户。
②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主城区以外的其它区、县(自治县、市)就业人户的,迁入地派出所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毕业生就业单位或父母常住户口处或毕业生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社会人才集体户。
③大中专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工作,可保留主城区城市户口。凡志愿到西部和我市边远地区工作,支援边远地区建设的大中专毕业生,常住户口在我市主城区的,可不办理户口迁移。非我市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到本市边远地区工作,户口可在直系亲属或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户,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保留主城区常住户口。
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可暂存学校或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托管两年以延长择业期,就业后迁往就业地(其中到西部及我市边远地区工作的,可迁入我市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社会人才集体户),超过两年仍未就业的,应迁回原籍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或申请投靠在渝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亲属处人户。
(3)入户手续及程序
新生入学凭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由学校统一办理人户手续;未迁移户口的可凭录取通知书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已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在单位、市和区县社会人才集体户人户的,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录聘用手续)等办理人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