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 1、《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8】18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治【1999】3号) 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2】28号) |
办理条件 | 1、购房:在市区购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且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或购房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且人均金额不低于7万元,已实际入住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发票) 2、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及已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不受婚龄、居住等任何条件的限制 |
须带材料 | 1、购房:申请人报告、户籍证明、产权证及其它相关材料 2、投靠:申请人报告、户籍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 |
办理程序 | 由投靠人提出申请,派出所窗口受理,派出所、分局审核,市公安局审批。 |
收费标准 | 浙财综[2006]114号 户口准迁证工本费 1元/张 (派出所收取) |
办理时限 | 从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 |
办理地址 | 各辖区派出所 |
联系电话 | 鹿城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电话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工作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