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政策

县、市(区)公安机关委托派出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并办理户口迁

办事依据

户口办理规范

办理条件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凭未成年子女《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
2.在城市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凭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结婚证明、房屋产权证。
3.夫妻投靠落户:凭结婚证明,当事人《户口簿》,投靠方《户籍证明》。
4.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及随迁人员户口迁移:凭县级以上有审批权限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当事人《户口簿》、《户籍证明》,调入单位证明。
5.老年父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投靠子女落户:凭当事人《户口簿》、投靠方《户籍证明》。
6.到西部投资、兴办实业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的户口迁移:凡2001年1月1日以后户口迁入西部的,如果今后本人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要求将户口迁回的,凭《户籍证明》,原迁入地《户口簿》。
7.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的户口迁移:凭军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部签发的随军批复、婚姻证明及《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

办事流程

派出所在受理群众户口申报过程中,凡手续、材料不齐的,应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通知书》(附件1);手续、材料齐全,需经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应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附件2)

办理时限

1.凡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的事项: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手续,应当场予以办理。对材料不全的,应先受理,待补全手续后确保第二次办成。

2.凡派出所受理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事项:只要符合条件,所规定的材料齐全,派出所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必须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并批复给派出所,派出所必须在接到批复即日起三天之内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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