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条件
公民应征服现役注销户口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到地方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应征服役的《入伍通知书》
。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的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转业军人的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介绍信。
三、办理步骤
1、应征入伍或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予以当场办理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或入户、申请居民身份证手续。
2、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安置,由安置地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核工作,并通知安置地公安派出所。
3、公安派出所凭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