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

青海农村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标准及报销范围流程规定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一、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缴纳。
(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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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青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青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不同。
青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览表 单位:元
费用发生地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或发生情况 起付标准(元/次) 支付比例
在校学生及未满18周岁非在校居民 年满18周岁的成年及老年居民 在校学生及未满18周岁非在校居民 年满18周岁的成年及老年居民
市级统筹范围内 一级医院 100 200 90%
区属二级医院 150 300 88% 85%
市属二级医院 200 400 85% 80%
三级医院 300 600 78% 75%
特大型三级医院 500 900 73% 70%
外省市 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外出探亲期间 500 / 73% /
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寒暑假和法定假回家探亲、在外地实习期间 500 / 73% /
成年及老年居民外出探亲期间急诊住院 / 900 / 70%
转外就医 1000 60%
注:1.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包括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先行自付部分及丙类药品、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自费部分。
2.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指住院时在启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不含自费和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先行支付比例的费用)。精神病、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浸润性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性肺结核4种疾病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每年只需交纳首次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青海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览表 单位:元
费用
发生地 定点医疗机构
等级或发生状况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
支付比例 个人
自付比例 住院
预交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市级
统筹
范围内 一 级 300 94% 97% 6% 3% 500
区属二级 400 93% 96% 7% 4% 1000
市属二级 500 93% 96% 7% 4% 2000
三 级 800 88% 91% 12% 9% 3000
特大型三级 1200 86% 89% 14% 11% 3000


市 长期居外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经审批后
转外就医 2000 60% 60% 40% 40% /
注:1.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包括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先行自付部分及丙类药品、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自费部分。
2.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指住院时在启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不含自费和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先行支付比例的费用)。精神病、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浸润性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性肺结核4种疾病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每年只需交纳首次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参保参合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将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进行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1年版)和《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不同的241个药品中临床使用率较高的49个药品(见附表一)和我省2010年及2011年新增补的基本药物但不在《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47个药品(见附表二)纳入《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范围。调整后的《药品目录》共有药品品种2535个,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均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1289个,中成药1099个,民族药120个;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22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4个,中成药1个。
二、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参合人员统一使用调整后的《药品目录》,各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各地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
三、各统筹地区要认真做好调整前后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工作,尤其要做好《药品目录》乙类药品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报付工作。调整后的《药品目录》 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考虑经办机构要更新药品数据库以及一些住院病人用药的连续性,执行整合后的《药品目录》,设置过渡期三个月(2012年5月?2012年7月)。
四、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药品目录》,不得对《药品目录》进行调整或另行制定。
五、调整制定《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促进城乡居民医保“五统一”的重要举措,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调整后《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卫生厅,以便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督查。
六、本《药品目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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