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

青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及缴费领取标准【新修订】

,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标志着我省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基本制度平台形成。为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政策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对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我省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发展情况如何?

答: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不断完善健全的基础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重大突破。2009年启动新农保,2010年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2011年,启动城居保试点,全省46个县区全部纳入国家城居保试点,实现全省覆盖。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比国家安排分别提前2年和1年实现制度全覆盖,使全省城乡居民提前享受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成果。截至6月底,全省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219.01万,参保率达到92%,41.33万老年居民领取了养老金。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城乡公平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加快建立健全城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同时,省委、省政府不断加大对社会保险的财政投入,2012年和由省政府筹资两次将新农保、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分别提高了30元和25元,达到月人均110元,调整后基础养老金标准居西北地区第1位、全国第5位(上海、北京、天津、西藏之后)。使全省城乡居民直接受益,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社会各界的普遍称赞。

二、为什么要合并新农保和城居保?

答:新农保与城居保从试点到制度全覆盖,经办服务逐步优化,运行平衡顺利。但由于两个制度是分别建立运行的,因此存在着城乡政策不尽一致、缴费标准高低不同、激励机制作用不强、管理资源分散等问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以及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缺乏衔接政策等,难以适应城乡之间劳动力和人口流动逐渐加大的形势,不尽早解决这些矛盾,会阻碍制度效应的充分发挥,不利于缩小城乡、区域差别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持续发展。

  三、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一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都明确提出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的方向,合并实施两项政策,是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的重大举措,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社会保障领域重点改革任务的实际行动,通过制度整合完善与衔接,使全体人民能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二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效措施。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农牧民的热切期盼。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搭建统一的平台、架起连接的桥梁,从制度上、政策上消除影响劳动力和人口合理流动的障碍,有利于加快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步伐,逐步缩小城乡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步骤。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使城乡居民执行同样的政策,共用同一服务平台,使全体居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既有利于缩小城乡和区域差别,也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能进一步稳定和提升群众对民生改善的预期,有利于在更高层面上实现城乡统筹、制度平等和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从而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我省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合并在政策上有哪些方面的创新?

答:《实施意见》并不是简单地将新农保、城居保合在一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不少新亮点、新突破。一是统一并提高个人缴费档次。省政府统一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1000元(每100元高一个档次)、1500元、2000元12个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给予城乡居民平等的自主选择权,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缴费能力的居民提供了更多选择。二是进一步强化了缴费补贴激励机制。国家规定参保城乡居民选择最低100元档次,政府补贴标准30元,选择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60元。为鼓励和引导适龄城乡居民早参保,我省《实施意见》中进一步强化了激励机制,加大了对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力度,最高补贴达到185元,选择缴费档次越高,政府补贴相应越高。三是建立了长期缴费加发基础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为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长期缴费,体现“长缴多得”的原则,《实施意见》规定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15年的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0元。建立加发基础养老金制度,有利于鼓励参保人多缴费、长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参保居民预期待遇水平。使城乡居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能够享受更好的养老保障权益,使广大的城乡居民得到更多的实惠。四是加大了对残疾人的保障力度。在国家政策规定对重度残疾人缴费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实施意见》规定对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全额代缴300元的养老保险费,比国家政策规定和新农保、城居保代缴标准提高了200元,体现了对特殊弱势群体的特殊关怀,残疾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五是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对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给予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省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这是原来新农保、城居保试点政策中没有的

省政府自筹资金建立城乡居民丧葬补助金制度,有助于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城乡居民的人文关怀。加快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在全国各省市区中先行一步,走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前列。

  五、统一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不是每个人领取同样的养老金?

答: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统一后,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领取同样的养老金待遇,而应当理解为统一制度为每个人提供了同等的机会和权利。《实施意见》强调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也就是说,除了国家和省支付的基础养老金,个人养老金待遇水平高低主要取决于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多少,同样缴费获取同等待遇。因此,有经济能力的居民应当多缴费,以使晚年生活有更好的保障。

六、什么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具有我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县、市、区、行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七、个人缴费档次是怎样设定的?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八、参保人员如何缴费?

答:参保人在12个缴费标准档次中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前,到社会经办机构或指定的金融机构缴入足额应缴的养老保险费。

  九、村集体补助如何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

答: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参保人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十、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是多少?

答:政府按年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具体补贴标准为:每年按100元缴费的补贴30元;按200元缴费的补贴40元;按300元缴费的补贴50元;按400元缴费的补贴60元;按500元缴费的补贴70元;按600元缴费的补贴85元;按700元缴费的补贴100元;按800元缴费的补贴115元;按900元缴费的补贴130元;按1000元缴费的补贴145元;按1500元缴费的补贴165元;按2000元缴费的补贴185元。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按年度核算,补贴资金按年足额到位。

十一、对重度残疾人代缴的养老保险费是多少?

答:政府对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按30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额代缴。对重度残疾人代缴的养老保险费比新农保、城居保增加了200元。

  十二、怎样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城乡居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村干部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十三、参保人中断缴费后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

  十四、个人账户资金是否可以提前支取?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年老时的养老金发放,不得提前支取或挪用。

  十五、养老金待遇的构成和计算?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110元。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十六、加发基础养老金的条件什么?

答: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15年的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0元。鼓励参保人积极缴费、连续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十七、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八、新农保、城居保试点时已年满60周岁至今未保的居民现在如何领取基础养老金?

答:我省新农保(2009年)或城居保(2011年)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十九、参保人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或超过15年的如何缴费?

答:参保人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补缴标准为:参保人可选择规定的任一缴费档次标准乘以应

补缴年限。

  二十、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怎么办?

答:参保人死亡,其直系亲属应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其个人账户资金额(包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二十一、丧葬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答: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除将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省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逾期未提供资料导致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后养老金超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养老金在发给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养老金领取人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二十二、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是否能够转移接续?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省内或跨省)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即使是参加了其他的社保制度(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以全额转移。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大家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