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资格:长春市的新生儿,应在出生后1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出生已满三年未落户口的小孩,需报分局审批后办理落户。
申办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
办事流程:凭《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办理落户。出生已满三年未落户口的小孩,需报分局审批后办理落户。
办理依据:《户口登记条例》
办理机构:长春市公安局
办理地址:人民大街2627号
联系电话:0431-88926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