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

安徽省农村低保待遇政策及申请标准条件新规则

2017年安徽省低保政策是怎样的?据悉,2017年农村低保标准低于扶贫标准的地区,须适度加大农村低保标准增长幅度,确保到2017年实现“两线合一”。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自2017年起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对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的政策、对象、标准和管理衔接作出具体部署。2017年农村低保标准低于扶贫标准的地区,须适度加大农村低保标准增长幅度,确保到2017年实现“两线合一”。

1、落实农村低保政策

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全面推行农村低保金差额发放,对农村低保对象,低保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并按月打卡发放。

2、落实扶贫支持政策

对于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根据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地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

3、落实医疗救助政策

贫困户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自2017年起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扶贫部门落实。

4、落实临时救助政策

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将因意外事故、家庭成员重病等原因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纳入“救急难”范围,给予临时救助。对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农村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要统筹利用临时救助、特困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5、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对农村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对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且需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缓解其生活和护理困难。

6、加强慈善救助

建立公开、便捷、高效的慈善救助对接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鼓励和倡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出资成立基金会、设立专项救助基金或以冠名形式对贫困人口和低保对象进行慈善救助,支持慈善机构积极开发和实施实物、劳务、智力、精神与心理等慈善救助形式,帮助困难群众解急难。

方案明确,县级扶贫部门要按照扶贫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民政部门要定期对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贫困人口进行排查摸底,主动发现并及时将新增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

农村低保线和贫困线在 “两线合一”基础上科学调整。方案要求,2017年农村低保标准低于扶贫标准的地区,适度加大增长幅度,确保到2017年实现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两线合一”。2018-2020年,进一步巩固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工作,并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使保障标准与全面小康相适应。

同时完善调整机制。农村低保标准已达到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按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

省民政厅 省扶贫办 省委农工办 省财政厅

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 省残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精神,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我省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扶贫开发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制度有效衔接为重点,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制度合力,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

坚持应保尽保。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坚持动态管理。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期核查,建立精准台账,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建立健全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户脱贫和低保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

坚持资源统筹。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三)主要目标。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我省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政策衔接。

1.落实农村低保政策。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全面推行农村低保金差额发放,对农村低保对象,低保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并按月打卡发放。

2.落实扶贫支持政策。对于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根据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地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

3.落实医疗救助政策。贫困户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自2017年起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扶贫部门落实。

4.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将因意外事故、家庭成员重病等原因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纳入“救急难”范围,给予临时救助。对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农村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要统筹利用临时救助、特困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5.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农村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对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且需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缓解其生活和护理困难。

6.加强慈善救助。建立公开、便捷、高效的慈善救助对接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鼓励和倡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出资成立基金会、设立专项救助基金或以冠名形式对贫困人口和低保对象进行慈善救助,支持慈善机构积极开发和实施实物、劳务、智力、精神与心理等慈善救助形式,帮助困难群众解急难。

(二)加强对象衔接。

1.统一认定程序。县级民政、扶贫等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加强农村居民申请救助家庭的收入、财产核对认定工作,严格履行救助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示程序,按照规定程序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能够获得相应的救助帮扶。

2.完善认定办法。市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同时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鼓励农村低保对象通过自身努力脱贫致富,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外出务工就业等需要一定就业成本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3.明确对象范围。县级扶贫部门要按照扶贫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民政部门要定期对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贫困人口进行排查摸底,主动发现并及时将新增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

(三)加强标准衔接。

1.实现“两线合一”。2017年农村低保标准低于扶贫标准的地区,适度加大增长幅度,确保到2017年实现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两线合一”。2018-2020年,进一步巩固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工作,并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使保障标准与全面小康相适应。

2.完善调整机制。农村低保标准已达到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要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达到条件时及时启动临时物价补贴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各市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管理衔接。

1.加强动态管理。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县级扶贫部门要将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提供同级民政部门。对于通过扶贫支持实现稳定脱贫,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要按规定退出低保。

2.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规定,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变化情况,将其分成A、B、C三类,实行分类施保、定期核查,动态管理。对纳入低保范围的A类、B类贫困人口,按不低于其本人获得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分类别增发保障金。

3.规范公示程序。严格执行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社区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公示中要注意保护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个人隐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信息查询机制。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摸底调查。2017年12月底前,县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和残联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抓紧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逐户核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掌握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为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奠定基础。

(二)建立沟通机制。逐步实现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不断提高低保、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县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定期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每年至少比对一次台账数据。

(三)强化考核监督。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民政、扶贫、农村工作、财政、统计调查等部门和残联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落实扶贫支持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农村工作部门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统计调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对象中的残疾人重点帮扶工作。

(二)加强资金统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省以上安排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地方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各级财政、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提高工作能力。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能力建设,探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编制内,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村低保服务。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四)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参与和支持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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