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

宁夏省农村低保待遇政策及申请标准条件新规则

2017宁夏省城乡低保新政策解读

记者从17日召开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上了解到,宁夏确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农村低保提高至每人每年3150元,进一步保障城乡困难、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据了解,宁夏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44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2400元提高到3150元,分别增长15.8%和31.25%。调整后,宁夏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位列全国第20位和第14位。

通过此次调整,宁夏城乡之间低保标准差距进一步缩小,同时也基本实现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为部分西海固地区贫困人口低保兜底脱贫提供条件。城乡低保新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调整实施。

【社保知识】

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实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

1、 个人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或委托村民小组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无申请能力的由村〔居〕委会干部提名),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申请农村低保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请书;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家庭收入情况或相关证明材料。

低保申请条件及发放标准

2、 村(居)委会审核、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受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登记,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对其家庭收入进行调查,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调查表》,并成立由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包村(居)干部及其它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对经评议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认真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公示情况表》,并作出初审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评议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申请人,应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报送的申请对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上报。分管领导、民政干部和包村(居)干部要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访问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实后,提交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议研究。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的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将全部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核条件不符的退回村(居)委会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4、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认真的审核,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低保待遇条件的进行审批。审批后将结果告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转告村(居)委会,并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代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复核,并按上述程序重新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经审核,对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低保待遇条件的不予审批,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并委托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5、 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公示情况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调查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按户建档,规范管理。村(居)民代表会议和村(居)委会研究评议会议记录、乡镇(街道办事处)研究审核低保对象会议记录、县级民政部门研究审核审批低保对象会议记录、各级公示稿、《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登记册》等相关资料妥善保管。并及时录入保障对象信息,建立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础数据库,实现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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