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的进一步实施,为了加快福建省城区危旧房改造步伐,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居住环境,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危旧房改造补贴工作,制定本规划和年度计划。
福建危旧房改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25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组织编制2009-2011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和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通知》和《福安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为依据,按照国家对城市住宅制度改革与房地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城市危旧房现状进行编制。
第二条 本规划和年度计划是落实近期我市城区危旧房改造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对近期城市危旧房改造建设指导和统筹的法定依据。
第三条 本规划的规划区域为福安市城市建城区,规划期限为2009年-2011年。
第四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与危旧房改造有关的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求;本市制定与解决城市危旧房改造相关的各项活动、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和年度计划相协调、相衔接。
第二章 规划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
第五条 本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指导思想: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坚持扩大内需保增长,坚持以人为本重民生,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改造,促进和谐社会构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本市经济平稳增长。
第六条 指导原则
(一)城市危旧房的改造应与市区路网建设相结合,促进城市功能的优化、人居环境的提升、配套基础设施的完善。
(二)城市危旧房改造地块应与周边用地统筹规划,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配套设施共享。
(三)优先安排集中成片、简易结构房密度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房屋质量较差、房屋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以及居民改造意愿较强的居住区域,特别要加大城市中心区内集中成片危旧房改造力度。
(四)经过鉴定为C、D级的危房建筑必须尽快做好拆建排危工作,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农村危房改造应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鼓励危房户就近迁入周边中心村、集镇区或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小区。
(六)政府对危旧房改造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各项优惠政策。危旧房改造地块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退让间距参照《宁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标准的下限值控制。
第三章 危旧房现状和改造目标
第七条 近期改造拆迁的城市危旧房分为8个片区(南湖、街尾、栖云路、东大路、上东垅、后巷、上街百货、上杭等片区),涉及改造拆迁房屋用地面积93.94公顷,涉及改造拆迁总户数为2521户,详见附表。改造范围包括:
(一)集中成片的砖木、土木结构的危旧住宅建筑。
(二)设施不完善、不符合抗震和消防安全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及符合改造条件的其他建筑。
(三)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零星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四)位于历史社区及列入紫线保护范围的各类建筑、各级文物保护建筑、近现代优秀建筑应按相应管理制度进行改造保护。
第八条 根据本市危旧房建设现状和分布特点,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和经济承受能力,分清轻重缓急,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改造目标。
目标通过2009~2011年三年的改造建设,改造(拆迁)城市危旧房总建筑面积约59.456万平方米、2521户;规划力争在2015年前,基本把位于南湖、街尾、东大路、阳头栖云路等城区内影响城市功能布局和整体形象的危旧房建筑改造完成。其中经过鉴定为C级的危房建筑,应在3年内改造完成,经过鉴定为D级的危房建筑必须在2010年落实拆迁改造措施,切实改善居住条件、完善生活配套设施、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 规划保障措施
第九条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城区危旧房改造实行属地负责,由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引导实施,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协助,政策上扶持;积极鼓励社会资金和社会力量参与,原则上以房地产开发方式运作,并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相结合,加快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十条 依法改造,兼顾居民经济承受能力。严格执行土地使用、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切实考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家庭予以住房保障。
第十一条 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危旧房改造要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多种方式推进。对集中成片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可先明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拆迁补偿方案条件等,再组织招标确定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对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可以通过项目招标方式,引进资质高、实力强、信誉好的开发企业,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统一拆迁、统一安置、统一配套。
第十二条 因地制宜。对于具体项目,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科学测算危旧房经济数据指标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项目地块的改造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危旧房改造。
第十三条 改造建设的土地供应模式。城市危旧房改造,由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规划和用地报批,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全部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项目所在地政府作为改造的责任单位,组织征地拆迁和安置房建设;城市危旧房改造的剩余土地,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按程序进行报批,经营性土地统一进入市招投标中心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
第十四条 配套政策措施
(一)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减免额度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地块拆迁“总建筑面积”乘积数的2.0倍给予减免。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危旧房改造项目的人防工程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配套建设的,其应缴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部分全额予以减免。
(三)各项优惠政策的执行均按照“谁拆迁、谁受益”的原则,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审确认后采取即征即返的方式返还于投资拆迁的单位和机构。
(四)坚持市场融资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筹措危旧房改造资金。同时,争取国家、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通过多种手段筹措拆迁启动资金。
第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安排,成立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为危旧房改造工作提供组织保证。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民政、发改、建设、国土、规划、财政、房管、物价、文体、监察、审计、环保、人防、地税、国税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危旧房改造政策,审定危旧房改造重大事项。
第五章 危旧房改造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危旧房改造地块的用地性质整合工作,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危旧房现状调查资料,结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统一规划,危旧房改造项目审批前应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实施联合办公、现场办公等“一站式”、“一条龙”形式的集约化审批服务,实行“特事特办”制度,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城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土地招标挂牌、开发建设等各项审批手续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划和年度计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