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在铜川市行政区域内,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的残疾人。
第三条 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由市、区县、乡镇(街道)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由省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中度和轻度残疾人由市、区县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的50%给予代缴,其余部分由个人负担,代缴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
第五条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常年护理的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及多重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丧失劳动能力的中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三级且需日常照顾的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及多重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资助60元。
第六条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家庭中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提高50元最低生活保障金。依靠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经本人或供养人申请,可以单独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去世后火化的,殡葬管理部门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葬费用按每人最高1000元标准进行资助。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当给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及重度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补助标准:18周岁以下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含)以上每人每月60元。重度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一级、二级且需常年护理的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及多重残疾人,补助标准:一级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每人每月80元。
第八条 残疾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凭残疾人证(爱心卡)免费。公共停车场应设置残疾人专用车位,并对残疾人专用车辆予以免费。
第九条 对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应当给予照顾。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或住危房的,可申请当地政府资助新建或维修住房。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申请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可优先安排,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家庭在楼层选择上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条 采取寄宿制托养、日间照料、居家服务的形式,将就业年龄段(男16-59周岁,女16-55周岁)符合托养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纳入残疾人托养项目实施范围。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
第十一条 0-6周岁残疾儿童应当免费享有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抢救性康复服务。残疾人根据残疾等级及家庭贫困程度在适配辅助器具时享受相应补贴,对残疾人免费实施白内障手术。
第十二条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应当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三条 残疾人免费享有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可享受一次性3000-5000元补贴。
第十四条 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市、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免费的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