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

延安残疾人补贴政策及补贴最新标准

为认真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2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注重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延安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和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3级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照护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延安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1-2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根据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加大补贴力度。已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高于此标准的地方,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三)补贴形式。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季度发放。有条件的县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四)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杜绝出现重复享受现象。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

申请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须填写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初审

村(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并将初审合格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居委会公开栏公示至少5天。对无异议的,在陕西省延安市XX县区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城乡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原则,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做好服务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陕西省延安市XX县区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件一并报县区残联和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村(居)民委员会,并告知原因。

(四)县区残联和民政部门审核审批

县区残联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陕西省延安市XX县区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县区民政部门审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分别由县区残联或民政部门局面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五)办证时间节点及年龄计算要求

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助的补贴对象为上一年度9月30日前已办理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残疾人。具体数据以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已发证件”人数为准。

残疾儿童是指拟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在上一年度9月30日年龄未满18周岁的残疾人;成年残疾人是指拟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在上一年度9月30日年龄已满18周岁的残疾人。

(六)补贴发放

市民政局商市残联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预算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批。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按季度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减扣等现象。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要结转下年继续用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

(七)定期复核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对补贴对象重新进行审核,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市县共同承担部分,市财政对各县区的补贴比例为:吴起、志丹市级分担30%;子长、黄陵市级分担40%;安塞、甘泉、富县市级分担50%;延长、延川、洛川市级分担60%;宝塔区、宜川、黄龙市级分担70%。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资格审核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

1.各县区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重点督查政策落实情况。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2.从事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金的;

(4)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3.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区民政和残联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市、县区残联和民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大政策宣传

各县区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神和内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落实到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加大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各级残联组织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废止。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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