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6〕5号)文件精神,解决我市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城乡统筹、公平公开、动态管理,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逐步提标扩面,建立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等原则,特制定大同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城乡统筹、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要求,逐步提标扩面,建立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
二、补贴范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由原来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级的困难残疾人,扩大到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所有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由原来城乡低保家庭外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扩大到所有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
有条件的县(区)可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已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县(区),超出补贴范围或高于此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四、补贴方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残疾人自愿申请、相关部门逐级审核、定期复核的办法。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县级残联负责发放。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申请审核补贴发放办法。必须做到及时规范、透明便捷。
五、经费保障及发放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经费由省、市、县(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省财政承担50%,市、县(区)财政各承担25%。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二)当年发放补贴的人数以上年12月31日持证残疾人数为准,当年内不调整追加财政预算。
(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由县(区)民政、残联组织牵头,会同县(区)财政部门按核定的补贴人数和标准确定分配方案。补贴资金应由县级财政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县(区)民政、残联协调银行统一为补贴对象办理专用存折或银行卡,通过补贴对象的存折或银行卡发放,及时、足额分发到补贴对象的个人账户。具体发放方式由县(区)民政、残联、财政本着方便残疾人的原则实行直接支付方式发放;对个别无法实行直接支付的补贴对象,经财政部门核准,可实行授权支付方式。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要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补贴发放。
(四)市财政的配套资金根据市残联、市民政局提供的数据一次性足额拨付到各县(区)财政局。
六、政策衔接
(一)城乡低保家庭中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二)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三)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申请生活补贴的困难残疾人和申请护理补贴的一级、二级残疾人须填写《大同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大同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须提供低保证明,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初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委会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在《大同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大同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低保证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大同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大同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大同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将《大同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区)残联审批。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县(区)民政局、残联审批
县(区)民政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并以张榜方式公示7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在《大同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县(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并以张榜方式公示7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在《大同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八、补贴对象管理及工作分工
(一)各县(区)残联要结合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办理情况,进一步核实当地残疾人数量、残疾等级、困难程度等基础信息,加强动态监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凭残疾人证到县(区)民政局每年复核,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凭残疾人证到县(区)残联每年复核,适时调整。县(区)民政、残联要在每年年初对补贴对象重新进行审核、审批。对新增符合条件的重度、困难残疾人,要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从第二年开始发放补贴;对去世补贴对象要及时清理,杜绝多领现象发生。
(二)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省、市、县(区)三级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区)民政局负责困难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维护管理,县(区)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维护管理,汇总后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民政局、市残联于每年6月底前将所辖县(区)的基础信息数据汇总后统一报省民政厅、省残联。
(三)市、县(区)两级民政、残联、财政部门负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运行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安排、分配和管理工作。各级民政、残联应根据上年底《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残疾人数和发放标准,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
(四)市、县(区)两级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发放的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区)民政局、残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监督管理
(一)民政、财政、残联部门每年要对两项补贴资金进行抽查,对虚报补贴人数、套取补贴资金的机构、人员,除依法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外,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于不能按时发放补贴资金的,要追究责任。
(二)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汇总,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发放补贴资金前应张榜公示。各级民政、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从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4.套取财政资金的;
5.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四)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区)民政、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工作要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足额配套安排县(区)承担的补贴资金。严格执行补贴范围和要求,严格按照残疾人评定标准评估鉴定、审核发证。严禁弄虚作假,严禁挤占、挪用、套取补贴资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发证及补贴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对违规者将严肃追责。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