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6〕56号)精神,为解决我区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的生存发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城乡统筹、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要求,逐步提标扩面,建立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
二、补贴范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朔城区户籍、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所有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朔城区户籍、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对城乡贫困残疾人在享受低保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补贴;与已享有的低保待遇只可叠加,不能冲抵。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适时进行调整。
四、补贴方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残疾人自愿申请、有关部门逐级审核、定期复核的办法。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区残联负责发放。
五、经费保障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省、市、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50%,市财政负担20%,区财政负担30%。
(二)当年发放补贴的人数以上年12月31日持证残疾人数为准,当年内不调整追加财政预算。
(三)区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落实区财政所负担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由区民政局组织牵头,区财政部门配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由区残联组织牵头,区财政部门配合。区民政局、残联会同区财政部门按核定的补贴人数和标准确定分配方案。补贴资金应由区财政部门核准,由区政府确定具体发放方式。发放凭据中注明“护理补贴”或“生活补贴”。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要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补贴发放。
六、政策衔接
(一)城乡低保家庭中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二)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三)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七、审批程序
(一)本人或监护人申请。申请护理补贴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申请生活补贴的贫困残疾人须填写《山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山西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须提供低保证明,通过村民(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村民(居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居民)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委会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在《山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山西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低保证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口头或者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山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山西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山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和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山西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和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报区残联审批。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口头或者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四)区民政局、残联审批。区民政局、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山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山西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口头或者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五)区民政局、残联、乡镇(街道)各自留存上报申请表和汇总表。区民政局、残联、乡镇(街道)各自留存上报申请表和汇总表。业务数据在完成工作15日内,均要逐级上报上级对口单位。
八、工作管理
(一)区民政局、残联要结合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办理情况,进一步核实当地残疾人数量、办理低保残疾人数量、残疾等级、贫困程度等基础信息,加强动态监控,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每年复核,适时调整。区民政部门、残联要在每年年初对补贴对象重新进行审核、审批。对新增符合条件的困难、重度残疾人,要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从第二年开始发放补贴;对去世补贴对象要及时清理,杜绝多领现象发生。
(二)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实行区、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
(三)区民政、残联、财政部门负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运行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安排、分配和管理工作。区民政局根据上年年底城乡低保家庭的所有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数和发放标准、区残联应根据上年年底《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残疾人数和发放标准,于每年6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预算方案,报区财政部门。
(四)人社部门、相关银行等实施发放机构要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五)区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发放的有关工作。村民(居民)委员会受区民政局、残联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监督管理
(一)民政局、残联和财政部门每年都要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对虚报补贴人数、套取补贴资金的机构、人员,除依法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外,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于不能按时发放补贴资金的,要追究责任。
(二)各乡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汇总,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发放补贴资金前应张榜公示。民政局、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从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4、套取财政资金的;
5、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四)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民政局、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工作要求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实行在区政府领导下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落实工作人员,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二)民政、残联和财政部门要结合区情实际制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三)本办法自2016年7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