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

南京残疾人补贴政策及补贴最新标准

发布时间:2023-11-08 01:01:21

南京市政府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相关政策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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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南京市户籍并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

2、符合下列四项中任一项:(1)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2)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3)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4)无业无固定收入或低保家庭内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二)护理补贴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南京市户籍并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或二级、需要长期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且时间持续6个月以上。

其中:居家助残护理服务对象应是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

二、补贴标准

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低保标准50%发放生活补贴。

2、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

3、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4、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补贴。

5、无业无固定收入三、四级精神、智力的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40%发放生活补贴。

6、低保家庭内的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40%发放生活补贴。

7、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或二级,需要长期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且时间持续6个月以上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130元护理补贴。

8、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或二级,需要长期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且时间持续6个月以上的居家重度残疾人,除按第7条标准发放外,另由服务组织提供每人每月400元标准的助残服务。

三、申领程序

1、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政务或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2,一式4份,申请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残联、区民政各留1份)。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提供第二代残疾人证,并提交家庭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儿童可不提供)、残疾人证、低保证或家庭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4张。

对因身体等原因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可由其委托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受托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受理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政务或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进行受理后,在申请人居住社区(村)公示栏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尽快签署初审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送区残联进行残疾等级、资格审核。区残联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合格的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审定。区民政部门应借助区公安、扶贫、残联等部门的信息确认材料的内容是否属实,残疾人家庭或个人收入情况认定由救助条口负责,其他事项认定由福利条口牵头负责,在接受报送材料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四、发放形式

1、统一补贴名称。两项补贴中属低保内的生活补贴资金名称调整为“低保金和残疾补贴”;低保外的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名称调整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资金名称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补贴发放途径。由民政部门救助条口委托金融机构以打卡转账的形式发放。低保内残疾人生活补贴通过低保账户发放,低保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续使用原有生活救助金账户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使用原有账户发放。

3、服务补贴方式。对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中居家重度残疾人提供助残服务的补贴资金名称为“重度残疾人助残服务补贴”,由区民政局福利条口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服务组织具体实施,确保补贴对象享受到与“重度残疾人助残服务补贴”等价值的服务。

4、补贴补发办法。对《意见》下发前(1-9月份)已享受低保金上浮、重残未成年人生活救助、重残补助、护理补贴、生活救助等相关补贴的残疾人,按《意见》规定的两项补贴标准之和与原标准之和的差额补发。助残服务补贴从审核批准当月起执行。

5、补贴发放时间。各区务必在10月底前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对《意见》下发后申请并审核批准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应自审批当月起享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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