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以及《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若干意见》(绍政发〔2016〕18号)等精神,结合市委、市政府“三区融合”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为了弥补残疾人由于自身残疾而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基础上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一项生活补贴。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三条 凡是本市区户籍,有本市区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四条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应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及助学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第五条 市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或本人收入状况核定,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截止2016年6月30日前, 60周岁以上原享受无固定收入补贴且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上的残疾人仍按原补贴标准执行,今后市区将严格执行浙民福〔2016〕23号文件相关条款,新增此类对象不予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市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2016年市区补贴标准按低保内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50元计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困难残疾人按每人每月200元计发。补贴标准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民政部门制定后由当地政府公布。
第四章 补贴审批程序
第八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
(二)初审。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收入、低保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复审。区残联收到初审意见之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区民政部门审定。
(四)审定。区民政部门根据残疾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区残联。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乡镇(街道)残联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通过复审、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除填报申请表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户口簿;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
(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申请人同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
(五)低保证等材料;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补贴发放
第十条 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应由残联会同民政、财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制度,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资格复核采取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半年复核一次。内容包括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收入变动、残疾状况等情况。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收入增加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应即时调整,随低保相关待遇同步停止发放。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应当统筹安排财政预算,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所需资金。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应按照政府预算公开和推进电子政务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残疾人实名制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信息管理工作,按月录入、报送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残联应加强残疾人证管理,严格按规定发放残疾人证。市民政局、市残联将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移用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不到位,不发或少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滨海新城,所涉资金由当地财政自行负责。本实施细则由绍兴市民政局、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区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绍市残字〔2013〕9号)、《关于调整绍兴市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绍市残字〔2015〕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