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0〕3号)和《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赣民字〔2020〕11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2020年提标提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2020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城镇低保标准。城镇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5元,达到每人每月70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50元;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85元,达到每人每月47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325元;
(三)提高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915元;
(四)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提高110元,达到每人每月615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110元,达到每人每月510元;农村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15元;
(五)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0元,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70元;
(六)实施临时救助(特别救助)制度。对重大疾病、重度残疾、自然灾害、教育费用和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七)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城镇标准提高40元,由每人每月47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15元;农村的标准提高30元,由每人每月41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45元。
(八)统一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将农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10元,达到每人每月60元;将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70元;继续维持城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70元的标准。
(九)提高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将散居孤儿供养标准提高150元,达到每人每月950元;机构养育孤儿供养标准提高150元,达到每人每月1350元;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与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950元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二、明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
2019年以前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由省、市、区(市)按比例分担。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92号)精神,从2019年起,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提标部分,省与设区市、区(市)不再按固定比例分担,由上级财政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给予补助。市本级、各区(市)要按照要求,将本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一)对城镇低保资金,由区(市)财政部门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69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市本级财政部门按照市辖区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33.5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对所辖区给予补助。
对农村低保资金,由区(市)财政部门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51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二)对城镇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先从省财政下拨的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区(市)财政足额配套到位。
对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区(市)财政部门分别按照供养人数和供养形式,以集中供养每人每年900元,全自理分散供养每人每年696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市本级财政部门分别按照市辖区供养人数和集中供养每人每年282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204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对所辖区给予补助。
(三)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所需经费从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中列支。
(四)对临时救助资金,由区(市)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户籍人口数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户籍人口数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五)对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资金,对救济资金由省财政定额专项补助,提标所需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
(六)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区(市)财政部门分别按照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的形式,以生活补贴每人每年288元、护理补贴每人每年336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城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先从省财政下拨的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
(七)对孤儿基本生活补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由中央财政按每人每月450元,省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进行补助,剩余部分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困难残疾人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三、落实相关政策规定
(一)分类施保明确时间。对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要按照低保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低保对象中的非常补对象要给予差额救助,保障标准从当年度1月1日开始执行,各区(市)提补资金必须于5月30日前落实到位,并从当年度1月1日开始补发,于7月5日前,将提标提补任务完成情况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局。
(二)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各地要提高预算执行效率,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标准及时下拨资金,低保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必须足额到位,遇春节、突发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要充分做好资金预拨工作;实行按季度发放的,应于每季首10日前足额发放到位,并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三)积极推行购买服务。各地要按照《鹰潭市民政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的实施方案》(鹰民发〔2018〕6号)要求,从当年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中安排2%用于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科学整合区(市)、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力量,切实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四)规范信息公开报送。各地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含上级补助资金)、分配、支出、结余以及接受审计监督等情况,在当地政务信息网或本部门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向市民政局、财政局备案。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的重大举措。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细操作、强化责任、狠抓落实。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和工期倒排制度,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工作任务分解到人,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提标提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加强部门配合。市、区(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形成合力。市级民政部门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指数、物价水平,科学测算城乡低保标准、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报同级政府颁布实施,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市、区(市)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财政监督管理,确保各项补助资金的落实到位。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民发〔2013〕161号)、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对提标提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2020年提标提补工作落实情况重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