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

茂名残疾人补贴政策及补贴最新标准

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推进幸福茂名建设,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和省委《关于近期重点推进民生保障和改善民生具体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11〕66号)以及《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粤残联〔2012〕11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了《茂名市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实施办法》。

12.jpg

文件内容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幸福茂名的核心任务,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通过建立和实施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让残疾人分享社会改革发展的成果,切实保障好“底线民生”和改善民生。

发放对象及标准

(一)发放对象。具有茂名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下同)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并持有由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的各类残疾人。

(二)发放标准。残疾人生活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100元执行。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残疾人生活津贴的残疾人须填写《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通过居(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居(村)民委员会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社区、居委会公开栏或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齐报县(市、区)残联审批。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村(居)民委员会,并告知原因。

(四)县(市、区)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批。县(市、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确认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经批准的发给《广东省残疾人津贴证》。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居(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资金的筹集、发放

(一)发放残疾人生活津贴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市、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分别按城镇40%、农村6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余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补助后,余下部分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按30%和70%的比例承担。

各地要根据本地残疾人生活津贴发放对象人数、补贴标准和负担比例在财政一般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彩票公益金中优先安排本级的残疾人生活津贴资金。同时,根据开展工作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安排专项推进工作经费。

(二)县(市、区)残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补贴名单和确定的补贴标准,每年10月底前一次性将残疾人生活津贴直接发放给补贴对象。

发放对象管理

(一)残疾人生活津贴发放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县(市、区)残联要在每年6月底前对发放对象重新进行审核。

(二)残疾人生活津贴发放对象实行县、乡镇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省、市、县(市、区)三级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市、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维护管理并于每年8月底上报市残联;市残联每年9月底前将所辖县(市、区)的基础信息数据汇总后统一报省残联。

(三)《广东省残疾人津贴证》由省残联、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县(市、区)残联负责发放。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实施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是推进幸福茂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当地政府分管领导负总责,残联、财政部门一把手亲自抓的工作制度,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根据省、市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地区整体实施方案,将责任落实到位。各地的工作方案要分别报省、市两级残联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切实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工作。各级残联牵头,会同财政、民政等部门对本地区的残疾人生活津贴对象进行专项核查,确保残疾人生活津贴对象身份真实可靠。

(四)加强管理。各地要切实做好核查残疾人生活津贴资金到位情况的工作,通过设立投拆电话,将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资金拨付到户等办法,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和透明,将好事做好、做实,防止弄虚作假。对虚假冒领,骗取残疾人生活津贴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及时报送情况。各县(市、区)残联、财政部门要每季度向市残联、市财政局上报发放残疾人生活津贴对象人数、补贴标准和发放津贴资金等有关情况,以便上报省。省残联、省财政厅定期对各地残疾人生活津贴发放情况进行通报。

建立督查通报制度

省将由省残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地残疾人生活津贴资金发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向全省通报各地进度情况,定期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也将参照省的做法,由市残联牵头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该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向全市通报进度情况,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八、本办法由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家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