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5〕12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区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何重要意义?
答: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经济新常态下惠民生、保民生的重要举措,是第一个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制度创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针对残疾人的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进行专门的制度安排,并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进行有效衔接,填补了残疾人福利制度的空白,有助于巩固提升家庭对残疾人的照顾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和实现“两个建成”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问:哪些残疾人可以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答:户籍在广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可以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户籍在广西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证的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申领重度困难残疾人护理补贴。换句话说,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户籍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二是家庭是低保家庭;三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及以上残疾人证。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也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户籍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二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及以上残疾人证;三是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或被评精神障碍残疾。
问:哪些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答: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人员有6类:一是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二是纳入特困供养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三是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四是领取老年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的残疾人;五是领取因公致残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的残疾人;六是领取离休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人员有5类:一是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二是纳入特困供养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三是领取老年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的残疾人;四是领取因公致残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的残疾人;五是领取离休等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的残疾人。
问:哪些残疾人可以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答:既符合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资格条件,又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资格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要分别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问:目前我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2019年1月1日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今后将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变化适时调整。
问:残疾人两项补贴如何发放?
答:残疾人两项补贴从残疾人递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并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补贴对象指定账户。
问:残疾人两项补贴到哪里申请?
答:残疾人两项补贴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认为符合资格条件的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具体就是将申请材料递交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服务窗口。
问:残疾人自身没有能力提出申请的,是否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申请事宜?
答: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都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问: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需要提供现场查验的证明材料:一是家庭户口本
原件;二是户主(或监护人)身份证原件。
(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审批表1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已办理身份证的,必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没有办理身份证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复印件即可);
(3)本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
(4)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必须是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
(5)本人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应在户籍地发放补贴资金的相关银行办理)。
(三)需要递交的特殊材料:如残疾人领取生活补贴或护理补贴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不属于本人的,还要提交使用该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书面说明1份。
问:申请审批表到哪里领取?如何填写?
答: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已统一印制《广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和《广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等规范文本,并发到各村民(居民)委员会。残疾人需要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可以到户籍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按照申请审批表背面填写说明填写有关信息。如果残疾人没有能力准备申请材料和填写申请审批表的,可以委托其他人帮助准备申请材料和填写申请审批表。
问:填写申请审批表时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要根据自身情况和家庭情况如实填写申请审批表各项内容。如果不能确定哪天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递交申请材料的,先不要填写申请审批表中“申请人意见栏”里的时间,可以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递交申请材料时再按当天日期填写。
问:县级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是否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答:被认定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或被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可在收到县级民政部门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一次复核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按规定发放补贴,已停发的补贴将予以补发。
问: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申请人不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或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后不主动向县级民政部门申报的,可视为骗取补贴资金行为,将由县级民政部门停发补贴,并追回相应补贴资金,被骗取的补贴资金数额较大或残疾人不配合退回补贴资金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追回。
问: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中要承担哪些责任?
答: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县级残联组织负责审核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人的残疾人证号、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信息;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定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并发放补贴;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
问:残疾人两项补贴是否有指标限制?
答: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也就是说残疾人两项补贴没有指标限制,只要符合资格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都要纳入补贴范围,但是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补贴对象也要及时停发补贴,退出补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