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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方案【荐读】

 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方案【1】

为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 20年第60号)、《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闽政〔20〕4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营造良好的公众出行环境。

二、深化巡游车改革

(一)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全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统一为6年。

(二)规范经营权使用管理。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经营权期限届满由许可机关收回。原经营权持有人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原许可机关应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批复。

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原许可机关可优先收回。

建立经营权退出机制,对在经营期内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三)清理规范经营关系。为解决承包经营的车辆经营关系与利益纠纷问题,对实行承包经营且由承包者实际投资经营的车辆,经企业与承包者协商一致后,共同提出申请,按照车辆购置款实际出资情况,在承包合同或经营协议中明晰车辆产权比例,实现“权责”统一。

(四)建立运力规模动态监测与调控机制。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编制出租汽车发展规划。根据发展规划,结合市场监测情况,适时调整出租汽车运力规模。

(五)完善价格机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市物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六)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出租汽车企业应当规范内部收费行为,向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供收费票据,不得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对于单车向驾驶员累计收取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签订承包合同时车辆价值的30%或人民币3万元,具体通过职代会、厂务公开等方式确定。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出租汽车企业或行业协会应当与出租汽车驾驶员或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科学确定承包费标准或劳动定额任务,并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七)提高集约化发展水平。鼓励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

鼓励出租汽车企业通过资产收购等方式,收购个体出租汽车融资股权,并实行公司化经营。经营权许可机关将按收购个人融资车辆5∶1的比例,奖励企业经营权。

(八)加快转型升级。鼓励和引导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电子支付、收入清分等方式,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加快传统行业转型升级。

三、规范网约车发展

(九)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条件。除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外,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网约车经营者应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法人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设立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在县(市、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同时应具备相应本地化服务能力。

已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类别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条件核查后,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其车型档次不低于本市巡游车,车辆厂方销售指导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且高于巡游车主流车型平均市场价格50%以上。

二手车进入网约车市场,其已使用年限自初次登记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且该车新车购置时的厂方销售指导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

鼓励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型。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型的,车辆厂方销售指导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3万元。

车辆不得喷涂或张贴专用颜色和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等出租汽车专用设施设备,不得巡游揽客。

(十)运力配置及价格管理。网约车运力配置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符合条件车辆可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对网约车运价进行调控。网约车经营者应按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规范发展

(十一)合理界定私人小客车与营业性运输行为界限。鼓励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搭建网络服务平台,发展公益性、互助性私人小客车合乘。由合乘服务的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运行区域仅限于市区区域内,计价方式只计程不计时,单车每天合乘频率不得超过4次,允许分担成本仅限于燃料及通行费。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非法运营予以查处。

泉州市小客车合乘规范待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另行制定,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发布。

五、营造良好环境

(十二)推进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建设出租车综合服务站,探索实施服务站综合开发,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加快出租汽车停靠点、专用候客泊位、加气站、充(换)电站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建设,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推进中心客运站、新车站、晋江机场、泉州高铁站、泉金码头、泉州火车站、公交首末站、大型商贸区、医院、宾馆酒店、旅游景点等重要客流集散场所及公共场所出租汽车候客区建设,为乘客出行和车辆运营提供便利。

(十三)加快监管服务能力与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严格经营者服务能力、车辆技术性能等方面的事前准入审核,强化出租汽车服务全过程监管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四)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和惩处非法营运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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