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方案

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范文(两篇)

2021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范文

为进一步规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提高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质量,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民政部《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民政部《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市《关于做好2021年全市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实施方案》、中共市镇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镇“两委”换届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镇实际,进一步细化“村民委员会”换届具体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准确把握换届工作指导思想和有关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农村和城市基层党建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组织路线,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市关于村(社区)基层组织换届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换届纪律、强化科学统筹、正确舆论引导贯穿换届工作始终,换出新班子、新作为、新气象、新局面、新机制、新活力,为深入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在农村和城市基层落实落地,建设和谐美丽的新农村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总体要求。工作中要注意坚持“三个基本原则”,把握“五个关键环节”,“三个基本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掌握换届工作主动权;坚持发扬民主,保障群众民主权利;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有序推进换届工作。“五个关键环节”,即:做好前期谋划和准备工作;做好动员发动和选民登记工作;做好人选推荐提名;严格进行人选资格联审和考察;精心组织选举。

(三)时间安排。全镇“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从2021年3月11日开始至4月25日结束,细化每个时段具体推进事宜,高质量完成“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

二、选优配强“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

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选拔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治理服务能力强、组织协调能力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优秀人才进入“村民委员会”班子。

(一)“村民委员会”换届提名人选准入条件。教育引导党员群众严格按照“三高三强两满意”的标准推选村“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①政治素质高。有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有志于在农村干事创业,有组织纪律和大局观念,宗旨意识强,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②文化素养高。具备履行岗位职责应有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农业产业政策,掌握必要的实用技术,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有较强的依法治村、依法行政能力和社会治理水平。③群众威信高。品行端正,办事公道,作风朴实,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廉洁自律,得到多数党员群众的认可。④带富能力强。有经济头脑和致富本领,懂经营、善管理,发展思路宽、办法多,能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共同致富。⑤服务能力强。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服务作风好,服务水平高,热爱农村,对农民有感情,热心为村民办实事、解难事。⑥治村能力强。熟悉农村社情民意,善于运用民主、法律、示范和服务等方法做群众工作,妥善处理矛盾问题,化解邻里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⑦党员群众满意。党员、群众参推率、参选率和候选人得票率较高。⑧组织满意。换届风清气正,新任村干部符合选任标准,换届后村班子能够迅速开展好工作。

(二)明确禁入情形。凡是存在以下“十种情形”人员,不得作为村“村民委员会”换届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提名人选。①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政治上的“两面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欺瞒组织和群众的。②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街匪市霸”和涉黑涉恶问题的,涉黄涉赌涉毒受到行政处罚的。③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未过影响期或涉嫌违纪违法正被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④参与组织或利用邪教、地下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被处理的。⑤法纪观念淡薄,非正常上访、无理访、缠访、闹访或以非法手段煽动和组织群众集体上访、干扰社会稳定或造成群体性事件的。⑥道德败坏、欺压百姓、群众口碑不好,疫情期间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⑦破坏选举秩序,有拉票贿选行为,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的。⑧有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⑨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正常履行相应职责的。⑩经市委常委会研判认定存在其他不适宜担任村干部情形的。

(三)明确职务职数。村民委员会中应有女性成员,职数设置为5人,即主任、副主任、文书(报账员)、妇女委员(限女性)、治保调解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着精干、优化、高效、稳定原则,积极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积极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

(四)从严资格审查。市委组织部、民政局会同纪检监察、政法、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和统战、司法行政、农业农村、信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对村“村民委员会”换届推选人选进行资格联审,坚决防止不符合标准条件的人选进入班子。“村民委员会”换届人选实行近亲属回避,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村民委员会任职。

三、依法依规抓细抓实换届工作重点步骤及关键环节

一是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唯一合法机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明确为5人,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其近亲属或其本人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不得再继续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任意指定、撤换。把村党组织书记依法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对村党组织书记竞职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在组建村民选举委员会时,要将组织放心、群众认可的党员骨干推选担任副主任,待村党组织书记被提名为候选人后,由副主任主持好选举工作,其他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依法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按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另行推选。

二是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针对城镇化进程加快、人口流动性增强、户籍制度改革等新情况,规范做好登记工作,防止错登、重登、漏登。对外出务工经商的村民,要通过信函、电话或网络等方式向其告知,对于暂时联系不上的要积极通过其家属、朋友及时转达。认真审核和确认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正在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一律不予登记,并在正式选举日的30日前,按村民小组顺序在本村的显要位置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三是推选村民代表。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组织实施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村民代表名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一般在30至60人之间,要将村里的党员、热心为村民服务的、无前科劣迹的村民推选为村民代表,具体条件可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人数较少的村,可不推选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产生的方式,

一是以联户组为单位推选,每10户至15户推选1人;

二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若干人。为确保妇女代表人数,宜采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的方式。

三是“直选”提名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正式选举15日前,组织村民进行无记名投票。参加提名投票的村民过半数,提名投票有效。按照得票多少顺序登记备案。得票多者前两名为候选人。

四是资格审查。对通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的候选人,按照村民选举委员会预审、乡级初审、市联审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正式候选人。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所缺名额按照直选提名候选人的结果,依次递补作为候选人,递补人员仍要执行资格审查程序。

五是严密组织投票选举。选举投票时,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或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投票。要切实维护投票现场秩序,设立秘密写票处,确保村民在行使民主权利时不受干扰,自主表达选举意愿,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要依法办理委托投票手续,规范代写选票,禁止使用流动票箱投票。

六是同步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

1.要明确人员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掌握财会、管理、计算机等相关知识。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村党组织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担任。鼓励群团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通过民主程序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除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外,村党组织其他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2.要完善推选方式。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10日内,在新一届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候选人由村民自荐或联名推荐,资格条件通过县级联审后,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中进行推选。推选结果应及时报乡镇党委和政府备案。

XX街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主要分为选前准备、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选民登记、提名确定候选人、投票选举、选举后续工作六个阶段。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XX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定XX街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2021年关于农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范文

一、审计报告公示(20XX.X.11-20XX.X.25)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委组织部、XX省民政厅、XX省财政厅、XX省农业农村厅、XX省审计厅关于做好全省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社区居委会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的通知》(X审〔20XX〕109号)文件规定进行村(居)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公示。

二、选民登记(2021年X月4号)

1、登记对象

截止到选举日年满18周岁(计算村(居)民年龄的时间,以本村(社区)村(居)委会选举日为准;村(居)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口本为准)的村(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居)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社区)并且长期在本村(社区)居住的村(居)民;

(二)户籍在本村(社区),登记选民期间或者选举期间不在本村(社区)居住,接到村(居)民选举委员会通知后,表示愿意参加选举或者书面委托他人投票的村(居)民;

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选民名单:

(一)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告知,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村(居)民;

(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居)民(确认是否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应以司法机关的法律判决文书为准;同时,对因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案经济犯罪案而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批准,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这类情况必须由检察院或法院以公函或文件形式予以认定,其他部门的认定无效);

(三)不能行使选举权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精神病患者或痴呆人员。

(四)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干部职工。

选民资格的认定有争议的,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

2、登记方法

登记时,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由登记员挨家挨户登记。

3、审核和确认选民名单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必须对造册登记的选民名单进行认真审核和确认,做到准确、无误。

4、公布选民名单(2021年X月4号)

造册登记的选民名单,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按村(居)民小组顺序在本村(社区)的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布。

5、受理村(居)民申诉(2021年X月4号-8号)

村(居)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如有异议,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超过提出异议期限的,不予受理。选民名单和选民总数以异议处理调整后的名单为准。

6、发放参选证

选举日前,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名单填写、发放参选证,并由村(居)民签收。投票选举时,村(居)民凭参选证领取选票。

三、提名确定初步候选人

1、职位和职数

XX街村(居)民委员会的职位和职数为3人,主任1人,委员2人。

2、初步候选人报名条件

(一)新进人员年龄50周岁以下,原村委会成员参选的不能超过60周岁;

(二)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应当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工作作风好、群众口碑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奉献意识强、廉洁意识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1.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涉黑涉恶等问题的;2.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利用宗教宗族宗派势力干扰侵蚀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的;3.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等立案调查处理的;4.拉票贿选、干扰破坏选举,基本事实被有关部门查清的;5.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6.截留克扣扶贫、低保等民生领域资金,土地征用补偿款、财政专项资金,侵害群众利益,受到法律纪律追究的;7.挥霍、侵占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8.道德品行低劣,因聚众赌博、嫖娼等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或因涉毒被治安处罚的;9.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确定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1.在疫情防控、防汛救灾等重大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拒不配合、干扰破坏等情形的;2.有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的;3.近5年内有损害生态环境行为被查处的;4.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村集体资产租赁费用、土地流转费用的;5.在任期履职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6.近3年党员民主评议曾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7.由于身体健康及年龄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8.拒不签订纪律承诺、创业承诺和辞职承诺的;9.个人未报名参选的。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及外祖孙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个村(社区)“两委”班子中任职。

(三)初步候选人报名

报名实行“一人一岗”,即报名参选村(居)委会主任的不得再报名参选村(居)委会委员,报名参选村(居)委会委员的不得报名参选村(居)委会主任。

(四)初步候选人资格审查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对报名参选村(居)委会主任、村(居)委会委员的村(居)民按照上级规定的“九不能,九不宜”进行初审,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审查,街道审查合格的再上报县级联审。县级联审合格的人员作为初步候选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及时发布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初步候选人名单。

四、提名确定正式候选人

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后,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投票提名村(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投票地点和时间,并发布公告。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应当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在初步候选人中根据拟定的职位和职数等额提名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差额确定,村(居)委会主任差额1人,委员差额1人。每一村(居)民提名人数不得超过拟定的候选人名额。不是初步候选人的,不得提名为正式候选人。

4、公布候选人名单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以得票多少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应当于被提名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当日签订纪律承诺、创业承诺、辞职承诺并报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拒不签订三项承诺的取消正式候选人资格。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将村(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和候选人签订三项承诺书情况向村(居)民公告。

第五阶段投票选举

一、确定投票方式

村(居)民委员会投票选举采取选举大会方式,组织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集中统一投票;

二、公布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

三、办理委托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社区)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提名为村(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

被委托投票人或者委托投票人应当在选举日前到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办理书面委托手续,选举日当天一律不办理委托投票。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批准后,委托生效。选民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要收回该选民参选证,向被委托人员发放委托投票证,并在选举日前1天公布委托投票的选民和被委托投票的选民名单。

被委托人在选举日当天应亲自参加选举大会或到投票站凭证领取选票、写票和投票,不得将委托证交他人再委托投票。

四、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提名选举工作人员,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选举工作人员包括总监票员、验证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代书员、投票站工作人员等。

选举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采取选举大会投票的还应在选举大会上宣布。

选举工作人员确定后,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培训。

五、投票选举

采取选举大会进行选举的,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投票结束后,应当将所有票箱集中,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开一箱,防止秩序混乱和舞弊现象。开箱后,应先分别清点投票站票箱的选票数,核对无误后再清点中心选举会场票箱选票数。然后,将选票混在一起,由选举工作人员逐张检验,清点选票总数。在个别疑难选票认定上,应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集体认定,选举工作人员不得自作主张、自行认定。在实际工作中,要先将少数有瑕疵、难以认定的选票挑选出来,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集体认定后,再进行计票。

在选票的认定上,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1.检验选票。选举工作人员应逐张清点检验选票。对难以确认的选票应当在公开计票前提交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

2.认定有效票。有效选票又分整张有效或部分有效两种:整张有效,是指一张选票完全符合选票规定的应选人数和写票规定;部分有效,是指在一张选票上,选民对有的候选人按规定写票,而对其他候选人胡写乱画无法辩认,该张选票为部分有效票。

3.认定无效票。无效票,又称废票。包括: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书写模糊不能辩认的选票;在选票上书写(画)选票规定以外的标识的选票。

4.认定弃权票。投出的未写任何符号的选票。

5.无效票(废票)、弃权票与有效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这就是说,判断候选人当选是以“参加投票的选民”为基数的,而废票和弃权票是包括在这个基数内的。废票、弃权票要与有效选票同时封存、存档和保管,不得随意销毁和丢弃。

6.认定选票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检验选票是有效还是无效要依规定进行。同时,对每张选票要具体分析。一是未按选票规定的位置写票,但能表达投票人意向的选票,如有的选民未在候选人上方空格内划“√”,而在候选人姓名下划“√”,这样的选票明显表达了投票人意向,可视为有效选票。二是局部划错的应局部作废,不应将整张选票作废。三是另选他人的选票,将姓名写错或写成小名别名的,如果本村(社区)有选举权的村(居)民中无同姓名的村(居)民,如将李二牛写成“二牛”等应视为有效票。

六、选举有效性确认

选举村(居)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参加投票的村(居)民人数,以从票箱收回的选票数为准。判断本次投票是否有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从票箱收回的总选票张数超过本村(社区)登记的选民总数的一半以上;二是从票箱收回的总选票数要等于或少于发出的总选票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

(一)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

(二)候选人的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参加投票的村(居)民人数未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半数的;

(四)违反差额选举原则,采取等额选举的;

(五)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

(六)没有公开唱票、计票的;

(七)没有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选举程序规定的。

七、确认当选

正式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居)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居)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只宣布得票结果,经资格审查通过的,方能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选举结果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须当场宣布,同时应当公布所有候选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选举当日或者次日,公布当选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乡镇(街道)备案。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乡镇(街道)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八、另行选举

村(居)民委员会当选人不足应选名额的,不再另行选举。

第六阶段选举后续工作

一、工作移交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

移交工作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监督。

二、选举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一)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主任一名。为适应履行职责的要求,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社区)会计(报账员)不得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

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及时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按照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进行选举,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相同,向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可以列席村(居)民委员会会议。

(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交接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新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后的十日内主持新一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交接事项,程序、参加人员按照村(居)委会工作移交进行。

三、推选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

(一)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社区)村(居)民;

2.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3.热心为村(居)民服务,敢于坚持原则,遵纪守法;

4.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二)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的数额

每个村(居)民小组推选一名小组长。

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中党员应当占一定比例。

(三)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的选举

1.村(居)民代表的选举。村(居)民代表的推选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主持下,根据村(居)民会议确定的村(居)民代表数额,以无记名投票、公开唱票的方式进行,得票多者当选。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按照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的办法进行推选。推选代表时,先计算出推选一名代表的户数,再按计算出的户数按居住相邻的原则划分出若干个选举单位进行推选,获得选举单位全体选民的多数通过者当选。

(2)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本村(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被选人按小组应选的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

2.村(居)民小组长的选举。村(居)民小组长由村(居)民小组会议直接选举产生,选举由村(居)民委员会主持,由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登记的本组选民参加,本组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本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的村(居)民当选村(居)民小组长。得票过半数的超过一人,以得票多者当选;得票不过半数,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四)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任期

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本届村(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产生后,要及时发布公告,建立村(居)民代表和村(居)民小组长花名册,报乡镇(街道)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备案。

四、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及群众组织

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健全村(社区)共青团、妇联、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红白理事会、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禁毒禁赌会、孝善理事会等自治组织,倡导其负责人由村(社区)“两委”成员兼任。

五、村(居)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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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各村(居)委会要结合本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群众需求变化以及(村)社情民意等情况,对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进行修订完善。

六、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村(社区)建立的选举工作档案应当交由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至少保存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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