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

山东省计划生育二胎政策最新消息

发布时间:2023-11-12 18:47:11

在山东省对于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四)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其他情形。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其中一方应当在符合再生育条件地区居住五年以上。

农村居民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聘用或者在城镇居住三年以上的,不适用农村居民再生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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