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

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规定

发布时间:2023-11-15 00:39:22

 一、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规定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女职工如何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医疗费做出了规定,即“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 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 费。”生育津贴按照生育女职工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规定范围内的生育医 疗费百分之百报销。

从加强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的发展方面看,应尽量减轻企业负担,提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直接向生育女职工发放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因此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一步到位,生育女 职工有关证明直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但目前大多数地区 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水平有限,人员力量不足,尚不具备直接向生育女职工发放生育津 贴 和报销医疗费的条件,因此作为过渡办法,可以由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本单位生育 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再分别按标准发给生育女职工本人。

二、怎么计算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体现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和公平公正。既然职工个人不缴费,津贴的高低与职工个人的工资没有必然联系,所以应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来计算,以体现公平。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这实际上保护了所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人的利益。对高收入者来说,若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个人工资不会减少;对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参保人来说,其得到的津贴将高于本人工资。

(《规定》出台之前的计算办法:生育津贴按单位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再乘以实际产假;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以本市上年度社平月工资为基数计算:顺产按25%、难产按50%计算;男职工假期津贴统一按10天计算。)

三、享受生育津贴人员如何办理登记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每月5-25日参保单位携带:《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或《女职工引、流产证明》、《医学诊断证明书》、《结婚证》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一式两份报送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岗,符合享受晚育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生表一》中选择享受晚育奖励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签字确认。

(一)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生表一》,并加盖男方所在单位的公章;如男方享受晚育奖励津贴,女方单位还应携带生育女职工的《结婚证》及其复印件,社保经办机构将晚育奖励津贴支付给女方单位。

(二)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奖励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生表一》一式两份,并携带《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医学诊断证明书、《结婚证》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申领晚育奖励津贴的手续。

(三)女职工生育基本信息发生改变,并影响其已享受的生育津贴,每月5?25日参保单位须携带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信息变更表》报送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岗。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岗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在信息系统中对其生育信息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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