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

辽宁超生三胎罚款标准,辽宁三胎上户口及罚款处罚措施

2017年辽宁超生三胎新政及罚款标准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五条规定: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属于农村村民的,以所在县农村村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具体缴纳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罚款情况

1、已有两个子女的

2、违法收养的

3、未婚生育的

4、外遇生子的

罚款标准

具体缴纳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违法超生的:

多生一个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

多生一个以上,以多生育一个罚款为标准,按照数量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违法收养的,按照超生标准缴纳;

3、未婚生育的:

已满法定婚龄,但未登记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

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3倍至4倍的标准缴纳;

4、外遇的,所生育子女按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由男女双方分别计算,按超生的标准,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

注: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

属于农村居民的,以所在县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

罚款金额

沈阳201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6664元

沈阳2017年超生罚款如下:

1、违法超生、收养、外遇的:18-36万

2、未婚生育的:3.6-7.2万、10.8-14.4万

10种情况可办落户手续

按照此次便民户籍新政策,凡是具备河北省户籍的公民,其非婚生或超生人口,以下10种情况可办理落户手续

1

凡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不得增设任何条件和程序。

2

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同时提供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仅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的,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落户手续。

3

无法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属于下列情况的,提供相关证明并经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1)在农村地区(指乡镇村辖区)居民户籍所在地所生子女,能够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的,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户口落户手续 (2)对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外出期间所生子女,回父或母户籍地申报出生户口,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户口落户;否则,按非亲属关系办理落户手续。 (3)父母失踪、死亡、出国,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父母死亡的可出具村、居委会证明),给予办理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手续;否则,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抚养人或监护人落户手续。 (4)女子携带未成年人与男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该未成年人和女子的户籍身份均无法查明,能够提供现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的,对该未成年人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该男子落户手续。

4

公民在父母离开户籍所在地后出生,因父母没有办理《结婚证》且长期离开户籍所在地,能够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并经父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5

公民在国外境外出生不满5年,父母仍非法滞留在国外境外,本人持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证件,并从我国开放口岸入境,由国内亲属抚养的,经抚养人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随抚养人或监护人落户手续,并登记为非亲属关系。父母回国后,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可办理随父母落户手续。

6

公民出生后尚未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因父母户口从原户籍地迁往现住地,能够提供父母《结婚证》、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父母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因证件不齐全,现住地派出所又无法调查核实的,应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否则,父母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7

被抚养弃婴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并已超过5周岁尚未办理收养法律手续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8

公民申请补办出生户口登记,父母户口在本省但不在同一户内,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通过省级人口信息库核查无重人,给予核准办理落户手续;父母户口一方在本省、一方在省外的,提供省外户口一方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给予核准办理落户手续。

9

对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场所抚养的弃婴,由民政、公安、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手续具体规定。

10

其他依法应予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要按程序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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