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

湖北产假国家规定相关标准

发布时间:2023-11-03 23:10:06

为了让大家了解更多产假知识,今天小编准备了湖北产假国家规定2017,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期间可享法定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妻子生育时,丈夫有望享10天的护理假。《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月24日至4月5日在省政府法制网上征求意见。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征求意见稿规定,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组织须按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1%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费率由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本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的;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其中参保职工发生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女职工晚育可休120天产假

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休假期间,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其中,正常生育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符合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休假及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享受45天休假及生育津贴,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享受90天休假及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休假内遇法定节假日不再另算。

男职工有望享10天护理假

生育津贴以产、休假天数为基数,按日计算。支付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延伸阅读:各省市产假状况

广东生育奖励假增50天 正休产假的也可享受新政

按照广东此前规定,女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包括98天顺产假和30天奖励假,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

此次广东省修订计生条例,提出将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也就是说,广东女职工顺产可享受98天+80天奖励假共178天的产假,剖腹产可享受98天+80天奖励假+30天剖腹产假共208天的产假。

根据新条例,广东目前正在休产假的女职工也可享受50天的延长假。即2017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17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

河南海南生育奖励假3个月 京吉渝设置弹性产假

此轮计生条例修订后,29个省份都取消了晚育假,将产假的计算方式调整为“国家规定假期98天+生育奖励假”。目前,各省份的生育奖励假为30天至3个月不等,各地女职工可享受的产假为128天至190天不等。

具体来看,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7省份的产假为128天,即98天+30天。

河南省和海南省均在新计生条例中明确除国家规定98天假期外,产假再增加“3个月”,这意味着当地女职工最多可享190天产假。另外,黑龙江、甘肃则明确了产假总天数为180天。

此次广东计生条例修订后,女职工的产假调整为178天,算上剖腹产等难产情况可增加的30天,达到208天。相比部分省份的128天,多出了80天。

在29个省份的计生条例修订中,一些地方还对产假天数设置了弹性规定。如北京、吉林、重庆三地均规定,经女职工单位同意或批准,可以延长假期。

北京规定,除128天假期外,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吉林规定,除158天假期外,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重庆则规定,除128天假期外,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以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因此,从理论上看,重庆产假可休的时间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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