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

青岛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青岛产假国家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各省市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可酌情修改,但修改结果不能低于规定天数。那么青岛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呢?本文小编整理了关于青岛产假国家规定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生育津贴计算标准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青岛女职工产假天数新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2.难产的增加1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

4.符合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

5.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

6.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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