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

烟台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烟台产假国家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各省市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可酌情修改,但修改结果不能低于规定天数。那么烟台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呢?本文小编整理了关于烟台产假国家规定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产假规定

烟台婚假:3天

烟台婚产假(女方):158天

烟台婚产假(男方):20天

产假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产假天数

女方:

正常产假:98天(符合规定可延长60天)

最高:158天

男方:

10天护理假

产假办理

办理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和独生子女证

办理地点

直接咨询公司的人事部门并办理

温馨提示:

1、申请哺乳假需要提供出生证

2、《独生子女证》应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办理

3、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4、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怀孕和产假待遇

1、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2、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3、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4、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5、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6、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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