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

哈尔滨产假多少天,哈尔滨产假国家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哈尔滨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呢?本文整理的哈尔滨产假知识,可供参考!

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

一、陪产假工资结算方式

陪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同样要向职工支付工资的。陪产工资结算的方式有两种:

1、若是用人单位有为职工买生育保险的话,职工休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则由用人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陪产假期间工资一般是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来支付的,若是职工工资高于当时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则由用人单位补差额。

2、若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生育保险,那职工在休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则是按照职工合同工资的标准来支付。

二、关于陪产假工资的规定

关于陪产假的工资怎么计算的问题,我国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具体由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下面将列举部分地区的相关规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产假期为: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为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晚育(23周岁零9个月以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90天的基础上增加90天(共计6个月)。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再来看看新政策:事件是这样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根据全面两孩政策的新情势,草案中规定,吻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同时,晚婚晚育假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规定被删除,也象征着“晚婚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带着时期特点的词汇将逐渐淡出计生范畴。

晚婚假撤消至少7天的假期没了

计生法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明白依照“白叟老措施”的准则,法律修正前按规定享受奖励的可持续享受奖励扶助。

对晚婚晚育夫妻的嘉奖和福利,源自于1970年代起实施的方案生育政策。在2001年通过的《中华国民共和国人口与规划生育法》中划定:“第二十五条国民晚婚晚育,可以取得延伸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余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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