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

莆田产假多少天,莆田产假国家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莆田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呢?本文整理的莆田产假知识,可供参考!

产假规定

莆田女职工产假规定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

福建省产假最新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奖励假,增加60天产假。

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2)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再婚前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3)再婚夫妻中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5)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第(4)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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