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

肇庆产假多少天,肇庆产假国家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肇庆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呢?本文整理的肇庆产假知识,可供参考!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广东地区在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了奖励假期30天。

产假工资发放

正常出勤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加班专项工资组成。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正常出勤工资,那么我产假期间的工资是按照生育津贴还是产假前正常出勤工资领取。生育保险规定产假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指基本工资还是全勤到手的工资?”收悉。经我科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上述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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