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长沙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呢?本文整理的长沙产假知识,可供参考!
产假规定
1、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2、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产假天数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 ,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产假:15天
5、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产假:30天
6、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产假:42天
7、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产假办理
办理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和独生子女证
办理地点: 直接咨询公司的人事部门并办理
怀孕和产假待遇
1、怀孕期间
①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②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③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哺乳期
①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实际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③ 在工作场所为女职工提供福利性1至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
产假工资
1.生育前保胎假
保胎请假休息期间按病假工资标准进行发放,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当年度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产假工资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月人平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