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

丽江产假多少天,丽江产假国家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丽江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呢?本文整理的丽江产假知识,可供参考!

根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和《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的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怀孕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以下产假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二)女职工生育为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晚育的享受7 天护理假。

(五)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办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增加产假15天。

(六)怀孕满7 个月以上流产时按照正常产假休假。

(七)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八)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 天。

(九)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十)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十一)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十二)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40天。国家和省对产假进行调整的,执行调整后的产假。

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品费、护理费和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实行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议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各级经办机构自行约定。暂不具备协议结算条件的县(区)执行个人包干结算办法。协议结算或包干结算执行“结余归己,超支自担”原则。与医疗机构协议结算超支的医疗费用,协议医疗机构不得向职工收取。

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协议结算或包干结算的参考标准为:

(一)顺产2500元。

(二)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

(三)剖宫产5000 元。

(四)产前检查1000 元。

(五)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2000元。

(六)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七)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450元。

(八)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

(九)皮埋术200元。

(十)皮埋取除术150元。

(十一)输卵管结扎术2000元。

(十二)输精管结扎术1000元。

(十三)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

(十四)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七、职工因异地居住、急诊等原因,需要在统筹地以外地区或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应向经办机构申报备案后就医,实行个人包干结算。

八、从怀孕开始到产假结束期间因生育引起的规定并发症的住院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不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全自费部分)再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助70 %。

规定并发症有:异位妊娠(宫外孕),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各种原因引起的产前、产中或产后大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重度产褥感染。

未在本条范围内的其他并发症,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报销。

九、职工生育给予1000元生育营养补助。多胞胎的,每多1胎增加1000元。

十、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在具备卫生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产生的医疗费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十一、职工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 倍,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十二、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发生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和生育营养费的补助标准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十三、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配偶计划内生育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补助标准支付给男职工,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十四、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计划内生产的,不论胎儿是否存活,均享受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助和营养费补助。

十五、连续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因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的,其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合同终止后10个月内发生生育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在职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从解除劳动关系下月起,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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