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

宁波产假多少天,宁波产假国家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宁波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呢?本文整理的宁波产假知识,可供参考!

产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2016年修订的《省条例》规定:

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

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

特别注明: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产假工资

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

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产假工资的计算公式是:(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特别提示: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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