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相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市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国家省计划生育政策和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按0.5%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除享受5个月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1.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职工月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参保职工生育当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计发,月缴费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差额。
按0.25%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其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用人单位在参保女职工办理出院后60天内,携带《马鞍山市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生育津贴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本人的身份证;
2.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3.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
4.审核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三、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经办流程,加强政策宣传,认真做好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女职工待遇享受。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马鞍山市财政局
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