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解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相关问题

近日碰到几起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主张双倍工资的案例,在具体的事务操作中,我中心知名劳动争议律师张律师发现要做到此类案件的严谨和专业,实则有很多细节值得关注和研究:

一、有关双倍工资起算点

很多劳动者认为既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那么如果用人单位只要没有签署劳动合同,那么在此期间就必须支付双倍工资。这样的观点应该说基本正确,但是还不够严谨和专业,实际上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细化规定: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精准的时间应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一年的前一日”。也就是说第一个月是不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的。起算点应是满一个月的次日。

二、双倍工资与无固定期限

前面提到了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一年的前一日,这里很多细心的读者发现,主张双倍工资时间有一个上限,即只能主张1年以内的双倍工资。那么超过一年为什么就不能主张了呢?用人单位此时并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啊?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不得不提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来未签署劳动合同满一年,法律上已经将其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就获得了另外一种更加充分的保护。

三、主张双倍工资的劳动仲裁时效问题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有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实际上还是一种劳动报酬,既然是劳动报酬,就应当适用劳动仲裁调解法关于工资报酬不受时效限制的规定,因此劳动者可以随时主张双倍工资,除非劳动关系终止超过了1年。但是实践中,仲裁和司法机关一般倾向认为另外一种观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其实质是比照工资标准的具有惩罚性的款项,不应适用请求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规定。劳动者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当以双倍工资差额总额确定之日作为实际发生之日计算一年。也就是说劳动者必须在签署劳动合同后1年内或者未签署劳动合同满1年后的1年内提出双倍工资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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