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18人在北京某建筑工地打工,期间与包工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工程完工后,包工头李某却拖欠他们的工资总计10余万元,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王某等人只好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该工程的发包方――北京某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仲裁委裁决,由发包方北京某建筑公司支付王某等18人剩余工资104872元,包工头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解析: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和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